懷孕期間年終獎怎么辦
王琪于2016年6月入職某金融公司擔任盡職調查專員,并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10月起,王琪修了將近四個月的產假。
在2017年底發(fā)放年終獎時,公司以王琪懷孕期間頻繁請病假無法保證工作時間、修產假期間對公司貢獻很小為由未給王琪發(fā)放年終獎。
王琪提出,她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發(fā)放年終獎有明確約定:“員工凡為公司服務滿一年且經(jīng)年終考核合格的,公司將根據(jù)經(jīng)營狀況及員工的綜合表現(xiàn),為員工按照其本人兩個月(稅前)工資標準發(fā)放全額年終獎金“。王琪認為她除了修產假之外在工作崗位上盡職盡責,無重大過失,工作表現(xiàn)也獲得了同事的認可,因此公司沒有理由不給自己發(fā)放全額年終獎。
那么,懷孕期間年終獎怎么辦呢?
我們都知道,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都對女職工“三期”的權益建立了特殊保護機制,其中就包括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以此降低薪資,但對能否以女職工懷孕為由拒發(fā)年終獎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此,年終獎是否屬于“薪資”的范疇就決定了公司的做法是否違法。
如果年終獎只是公司根據(jù)自主意愿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中都“只字未提”,那么發(fā)放年終獎只是公司給員工的一種獎勵,并非公司的強制性義務。
反之,像本文案例中這樣,公司和員工在勞動合同中就發(fā)放年終獎的具體時間、金額以及條件都進行過約定,那么年終獎就是員工薪資的組成部分。如果公司無法提供王琪考核不合格的實質依據(jù),就應當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年終獎發(fā)放義務。而公司給出的“休產假對公司貢獻小”、“頻繁請病假無法保證工作時間”等都是站不住腳的。休產假、病假都是員工的合法權利,無法作為王琪年終考核不合格的依據(jù)。
以上是律師對“懷孕期間年終獎怎么辦”這一話題進行的詳細講解,希望能夠幫助廣大孕婦朋友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