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推翻自己簽的協議書無效
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了背棄協議的情況。除了主觀上想通過法律手段提高賠償金外,有的還通過簽訂協議占便宜。那么,怎樣推翻自己簽的協議書無效?本文將帶您解決您可以“食言”的協議。
簡而言之,如果你想推翻協議,你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脅迫下簽訂的協議不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很難推翻。我們應該找證據證明以上兩點,法院可以撤訴。它不容易!這樣,我們就看不出你簽署的協議是否真實有效。
一、協議無效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在出現以下五種情形時,協議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注意:欺詐是指以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而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脅迫是向對方當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并基于這種恐懼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為。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注:主要表現為雙方當事人事先達成協議,也可以是當事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明知其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雙方共同作為。其目的是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在實踐中,損害第三方的利益而無效的情況相對較少。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注:所謂強制性規定包括:(1)關于意思自治以及意思自治行使要件的規定,如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生效的要件以及合法的行為類型(限于對行為類型有強制性規定的情形)(2)保障教義穩定、保護第三人之信賴的規定(3)為避免產生嚴重的不公平后果或未滿足社會要求而對意思自治予以限制的規定。強制性規定之“強制”,是指他們總是可以被適用,而無論當事人意思如何。
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在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時,協議可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這里有一小部分提醒大家:無效合同本質上是違法的,國家不承認這種合同的效力。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方式,將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協議的無效和解除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實現,也就是說,如果我們不按照法定程序終止協議,我們就可以履行協議。
怎樣推翻代簽的協議書無效
我是一家私企的一線工人,工作也有七八年了。我們合同都是兩年一簽,最近合同到期續簽時,由于我輪休,結果車間里的同事幫我代簽了。 我上班獲知此事后,前去人事部討要合同,結果他們說都是統一的,跟以前一樣的內容,有什么好看的?我想既然一切未變,就算了,沒有堅持一式兩份。但這個月發工資時我發現,竟比原先的工資少了300元。我再去人事部詢問,結果又說這次統一下調工資,大家都一樣的,因為效益有所滑坡。我當時就跟他們吵起來了,要不是他們說待遇一樣的,我可能不做了,這樣還可以拿終止補償金。請問現在我可以推翻這份合同嗎? |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單位這樣做確實不對,若你們最終協商不一致,你可以要求確認該份合同無效。理由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現在我依據法律進行概要介紹。
一是因為沒有本人簽字。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我們知道,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那怎樣才叫依法?首先雙方當事人主體要適格,其次是程序合法,發給文本,平等協商,互不欺瞞等,再次是內容合法沒有違規,最后則需當事人本人簽名。
因為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依附性,訂立合同一方的勞動者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暫不談內容是否有違規之處,也不談沒有一式兩份,光從生效要件來看,由于不是本人參與協商,也沒有經過委托,更不是本人簽字或蓋章,所以不生效。
二是違背自愿和誠實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也就是說,對于合同內容勞動者是受到誤導的,因為單位口頭上說跟以前一樣,實際卻降低了工資,這樣的結果不是職工本人的意愿,硬要承認其效力,顯然違背了自愿誠實原則。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目前你可以就如何補救這一問題再和單位協商,若協商不成,你可以提起仲裁或訴訟,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來確認該份合同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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