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哪些情況下可以多分共同財產?
我們是一個法制國家,講究男女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離婚過程中的財產分割方面,除雙方有約定外,一般也是遵循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原則。
但婚姻法對于一些特殊情況也做了特別對待,以求達到更符合實際、更符合人性化,更符合公平原則。這些情況包括:
1,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精力較多的,離婚時可以適當作些補償。
2,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可以在住房和財產上給予適當幫助。
3,一方有重婚,或一方有配偶又與別人同居,或有遺棄虐待家庭成家的,或實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4,對于離婚時隱藏、變賣、轉移和損毀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以上這些特殊安排,差異化的處理,是對正義的支持、對弱者的保護,對公平的遵重。
打算離婚或正在離婚者,了解以上這些婚姻法的基本內容,對于理解和處理財產分配大有裨益。
我國法律規定了夫妻離婚分割財產的一般原則為平等分配,了解了少分財產的情形,即可幫助我們了解可多分財產的情形。離婚時應少分財產的情形有:
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婚外情等過錯的,依法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而不能以此作為不分或少分財產給對方的依據。
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我想問一下?我家有倆個小孩,都是我爸媽還有我帶的,我老公沒有給過一分錢,房子也是我爸媽還有我和我老公一起買的。現在他在外面有小三要和我離婚,我想要倆個小孩和房子。法院能判給我嗎?
男方的過錯最多,那么女方就可以分到更多的共同財產了,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男女雙方有一方是先天性殘疾,那么在離婚的時候殘疾的那一方也是可以分到多的財產的,還一種誰去養小孩,小孩在6歲以上16歲以下,那么這幾種情況都是可以分到更多的共同財產的!
法律規定如果再離婚時發現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不分或少分。或者法律可以適當照顧女方及撫養子女一方的利益 ,可以適度多分一些,除此之外 一般沒有多分財產的情形。
很多人認為 ,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有出軌或者家庭暴力等法定過錯,可以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其實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法律規定 ,如果一方有上述法定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但這只是基于侵權關系而產生損害賠償,與少分財產是兩個法律概念 。即便最后的結果是對方少得了一些經濟利益 ,但是兩個法律概念是不一樣的。
一、婚姻法明確可多分財產的5種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離婚時明確可多分財產的情形包括:
1.隱藏財產。如將車輛、首飾等動產藏起來。由于法院尚未全面推行財產申報制度,未主動申報的財產,是否可以視為隱藏財產,實務中處理不一。
2.轉移財產。轉移財產是指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將財產無償轉讓他人。
3.變賣財產。如私自將房屋變賣,但變賣財產并不必然會對夫妻財產造成減損,只是改變財產形態。如果將變賣房子的錢存起來,并未進行消費,最終未必會少分。當然,如果私自變賣房產后,房產漲價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4.毀損財產。在實務中,夫妻矛盾激化時,一方可能會有砸壞車輛、收藏品等貴重物品的行為,若有證據證實,亦可主張多分財產。
5.偽造債務。
目前,最高法頒布的第66號指導案例“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明確了起訴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在實務中,針對銀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會審查以下三個時間所發生的大額支出:
1.起訴離婚前一年至今;
2.分居之日至今;
3.感情明顯惡化時至今。
二、照顧性多分財產的情形
(一)實務中可以酌情多分財產的3種情形
1.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可酌情多分財產;
這里的過錯包括: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婚外性行為等其它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
2.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
3.女方。
(二)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對于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對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有關法官行為規范的建議問題的答復》中解讀為:
現實生活中,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對離婚財產的定性、夫妻雙方對導致離婚是否存在過錯、各自過錯比例以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的問題,較為復雜。首先,關于哪些財產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的問題。綜合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可知,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兩類。法定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但以下財產除外:(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則為夫妻書面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原則上適用物權法共同共有的規定,實行均等分割或按當事人約定比例分割。但考慮到夫妻關系本身的特殊性,在原則上均等分割的基礎上,法院還要考慮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比例大小這一因素,合理確定分割比例,以體現在財產分割上的實質公平。這一點也在我院1993年頒布的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在具體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除了過錯因素將影響法院在確定離婚財產分割比例上的判斷之外,還有一個因素不能忽視,即婦女、兒童這類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可知,我國婚姻法對子女和女方權益優先保護。換言之,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法院在確定各自分割比例時,還需加入子女、女方這一因素。在雙方其他因素大致相仿的情形下,可對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或女方適當多分。
由此可見,根據最高法的答復,盡管無過錯方、獲得撫養權一方和女方可以多分財產,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礎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會太多。實務中,如女方獲得撫養權且男方有錯過,女方多分財產的訴求獲得支持的幾率相對更高。
您的問題主要涉及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的基本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也就是說,總的原則在平均分配的原則下,適當照顧婦女、子女以及無過錯方的的權益,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二、特殊情形
對于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不分或少分。
三、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婚姻一方對于另一方,造成損害所支付的賠償,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并無直接關系,但卻容易混淆。一方存在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時,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我們都知道在離婚的時候,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爭取離婚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是以離婚作為前提條件,它與一般侵權離婚損害賠償又有所區別,那離婚想要多分財產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離婚損害賠償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
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從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來看,有過錯方所持的心里狀態都是故意的,并不存在過失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配偶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而另一方也有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致使配偶權受到侵害的情況。
如果雙方均要求對方給予離婚過錯賠償,《婚姻法》及現有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均沒有涉及,如何體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配偶權的保護,如何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對法官也是一個考驗。有的學者主張可以借鑒過錯相抵原則,經濟損失較大的一方仍可請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筆者不贊同這種觀點。因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四種法定過錯情形均為故意,有過錯的一方配偶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會導致離婚,但仍然積極追求或者放任離婚發生,雙方的過錯程度是同一的,因此雙方均不得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二、違法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一)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1、2項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婚姻法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區分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
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于穩定婚姻關系,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并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