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產離婚怎么分割
近年來離婚案件高發,其律師團隊每年都要接受到離婚訴訟案件上千起的咨詢,離婚的原因也千奇百怪,但是離婚的焦點往往是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問題。目前以江蘇法院的司法實踐為例,對于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方法一般是以下幾種方法來進行處理:
(1)競價法。以價高者得為基本原則,對于夫妻共有的房屋,雙方進行競價分割,誰出的價格高,誰拿房,再由拿房的一方以競價價格所對應的比例向對方進行補償。這方方法往往快速有效,能夠充分反映真實的房價情況,簡單,法院一般多采用。但該方法采用的一個前提是雙方基于都想拿房的前提意愿之下。如果有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這個方法就行不通。
(2)議價評估法。建立在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的前提之下。比如在離婚當中,男方想拿房,女方想拿房但沒有能力來拿房,這時候房屋一般會判給男方,由男方給女方對應的補償款。但往往,男方會基于少支付補償的目的,會故意說低房價,女方則認為房價應當高于男方所報的價格,基于此,往往會牽涉到對房屋的評估,法院會讓雙方進行確認以評估價作為議價的最終價格,這種分割方法比較公平,且兼顧到雙方的客觀實際情況。
(3)拍賣款分割法。在雙方都不愿意或者都沒有能力拿房的情況下,雙方也可以分割房屋價款,由雙方共同確認房屋的基準底價或者評估價格,在以此底價為基礎進行委托法院進行拍賣,這種方法因為涉及拍賣周期較長,且在房產形勢上漲的情況下,往往很少法院或者當事人選擇。
結婚買房,在大多數人固定思維里都是必要搭配,結婚就必須有房,結婚買房的方式有很多種,有婚前就買好的房、有婚后夫妻雙方共同買的房、還有父母出資買的房……
這些情形,怎么認定房子的歸屬?夫妻共有房產離婚怎么分割
婚前買房
一、一人出資買房的情況
1.結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
房屋屬個人財產,無權分割。
2.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結婚前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尚未償還完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4.房屋落在對方名下: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
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5.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二、雙方出資買房的情況
1.房屋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2.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后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婚后買房
一、一人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1)如果房屋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個人財產的轉化,算是個人財產;
(2)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
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二、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
(1)房屋落在雙方名下: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3)落戶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視為未成年子女財產,有撫養方暫時管理。
其實房產分割并不是隨便幾句話,一篇文章就能解決的。此文只是告訴您房產分割的基本情況,了解本文至少不會在房產分割上由于不懂而吃虧。
具體得到如何分割還是律師比較在行,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可以找個律師幫忙。
離婚時,夫妻房屋如何分割?離婚是婚姻關系當事人,即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是終止婚姻關系的法定形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于財產關系而言,必然導致夫妻共有財產關系的終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分割。在夫妻共有財產中,房產屬于最主要的財產之一。在法院審理的因離婚導致的財產分割案件中,由于房屋的所有權狀況復雜,對房屋的價值、房屋的歸屬等問題發生的爭議很多,成為離婚案件處理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問題。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房產分割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稱《離婚財產分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婚姻法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婚姻法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對有關財產問題進行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本文基于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務,淺析在實踐中處理離婚案件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問題的原則和方法。 一、夫妻共有房屋的認定 當前我國房屋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劃分多種類型,但依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標準,可以分為公房和私房兩種,這是一種最基本分類。公房,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其中國有公房包括國家投資建設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房屋(稱為“直管公房”)和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主投資建設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稱為“自管公房”);集體所有的房屋是集體組織投資建設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私房,是指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包括城市商品房和農村宅基房等。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二、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離婚關系中,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主要采取以下原則: 1、自愿協商的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文明確規定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的首要原則就是自愿協商,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非法處分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審查離婚雙方處理財產的協議時,就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愿的財產分割自治協議。 2、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法律領域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夫妻婚姻關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關系平等,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理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所有權和使用、處分的權利,離婚時雙方當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同時,為了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原因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影響生活質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長,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分割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4、有利于生產、生活原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如果采取折價補償方式分割共有房產,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共有房屋分割時,不能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發揮作用。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基于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可能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即便是在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也屬于離婚中有過錯,對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6、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非法處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與其他人共有的房產,更不能非法處分基于管理等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產,否則,不產生處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審查離婚協議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三、夫妻共有房屋的具體分割方法 根據房屋的產權特點,以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家庭成員共有房屋、夫妻共有的“部分產權房”或尚未取得產權房等四種情況來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房屋。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和共同受贈或繼承的房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分為婚前行為和婚后行為區別對待: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您好,一般情況下婚前擁有的房屋應屬個人所有財產,婚后擁有的房屋除特殊約定,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現實中有大部分家庭是通過貸款購買的房屋,在這里我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解讀,一是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二是婚后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首先應該除去婚前還款的部分房屋份額,至于婚后還款的部分房屋份額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應進行分割。婚后貸款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這里需要講明,無論是夫妻一方還款還是雙方還款都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實踐中,經常還會遇到父母給子女購房的現象。對于此類現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則規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