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退嗎
- 關于“彩禮返還”我國的法律最直接的規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也就說滿足上述條件,返還“彩禮”的請求才會被法院支持, 具體怎么準確理解該條法律規定呢?首先請注意了:1、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2、離婚彩禮返還的前提條件是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
《解釋(二)》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有必要舉例說明一下:小李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低保戶,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當地政府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小李家這種生活狀況,就屬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本身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離婚彩禮的一些具體問題及解決辦法:
哪些“彩禮”、“贈與”需要返還呢?
就是“返還范圍”問題。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 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范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我認為,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誰有權要求誰返還呢?
也就是“訴訟主體”問題。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防止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應當對“給付方”作擴大解釋。同時,對于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應引起注意,在實踐中,訴訟方也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能否成功要回“彩禮”,做到這點最關鍵!!!
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因此,當引發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非常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不大,因為跟你有利益關系。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為抗辯,主張不予采信。為了收集有利證據,當事人往往會不經對方同意,偷偷的錄制雙方談話錄音或電話錄音。
多長期限內能提出返還彩禮請求呢?
三年內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九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起算時間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也就是說,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彩禮應該返還而對方不主動返還的三年內提起訴訟,否則過了訴訟時間,就無法請求法院保護你的合法權益了。
法律并未規定一年內女方提離婚必須全部返還彩禮!
彩禮是什么?
彩禮,從古至今作為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指在結婚時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 現代社會,結婚時,男方一般給女方一定的禮金(現金)、金銀首飾等錢物作為彩禮。
高額彩禮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彩禮在全國各地都廣泛存在,各地的行情也都不盡相同,比如山東的彩禮為“萬紫千紅一片綠”和“一動不動”,即一萬張紫的5元,一千張紅的100元,一片綠即若干張50元,一般都是15萬元起步;“一動不動”中的一動指的是動產汽車,不動指的是不動產房子。
另一個彩禮比較突出的地方是甘肅慶陽,慶陽作為一個甘肅省貧困縣,彩禮卻并不低,一般在十八九萬起步,通常在訂婚儀式上,男方會端出一個大盤子,里面裝滿了百元大鈔,最少十幾萬。作為這樣一個貧困縣,農民要想湊齊十幾萬的彩禮談何容易,這還不包括金銀、首飾、各種禮錢,房子車子等。
巨額的彩禮讓原本幸福、甜蜜的的訂婚、結婚這樣的人生大事成了許多家庭的劫難。許多人為了孩子能夠結婚娶上媳婦不惜借遍親戚朋友,或者借高利貸,欠下高額債務。許多家庭因結婚彩禮返貧,多少年翻不過身來。更有甚者因為男方付不起彩禮,女方不同意,造成了許多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
現實情況是現在男女比例失調,尤其在農村,女孩越來越少,許多大都去了大城市,找個媳婦比登天還難,因此各地彩禮更是水漲船高,越演越烈,許多家庭苦不堪言,但是要娶媳婦就得拿錢說話!否則就一輩子打光棍!許多人抱著只要有人跟,人家要多少錢就是砸鍋賣鐵都要給!
近年來,更出現了許多借借結婚騙取彩禮的事件,央視今日說法曾報道了一期節目《消失的新娘》,講述了安徽省發生了多起新娘得到聘禮錢后便神秘失蹤的事件,警方最終破獲了這個橫跨4省作案近百起、詐騙錢物達100多萬元的特大刑事案件。
法律對彩禮如何規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彩禮僅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才予以返還:
一是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雖然結婚登記,但確實沒有共同生活的;三是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后兩項還必須以離婚為條件。
彩禮返還規則中的問題?
彩禮返還法律規定的確實比較籠統,許多問題都沒有涉及,在實踐中許多都缺乏可操作性,產生了許多問題:
1、彩禮的范圍界限不清楚。
許多地方訂婚、結婚時給付的財物有禮金、金銀首飾、手機、衣服等,一旦雙方離婚,到底是給的東西全部返還,還是返還一部分?一般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將現金、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都判決予以返還,手機、衣服等作為男方在相處過程中為討的女方歡心自愿贈與的,而不予返還。
2、彩禮返還規定中的卻未共同生活、因彩禮致貧舉證難。
彩禮返還規則規定,結婚后雙方卻未共同生活的應返還,但是因為夫妻生活的隱秘性,要證明雙方婚后卻未共同生活談何容易,有的人結婚后沒住兩天就跑了,你要證明卻未共同生活,怎么證明,生活了幾天算不算共同生活?第二是因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予返還,這個困難的標準是什么,提供哪些證件才能證明,這些問題在現實中都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3、生活時間較短(一年以內),給付的高額彩禮應否返還?
現實生活中,許多人雖然領了結婚證,但是婚后只生活了幾個月很短時間,并且結婚給付了高額彩禮。按法律規定只要沒領證就可以返還,沒領證就不能返還,那男方辛辛苦苦花費幾十萬元取得媳婦沒生活幾天就跑了,如果彩禮不予返還的話顯然有失公平正義,嚴重侵害了男方的合法權益!更有甚至因此結婚騙取彩禮!
彩禮問題在現實中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他在我國必將長期存在,建議國家法律在彩禮返還規則方面進行補充、修改、完善,平衡保護男女雙方的合法權益。
婚姻本是以愛情為基礎,是一個人一生中最幸福的時刻,但卻因彩禮蒙上了一層陰影,使這種幸福和美好的發生了變質,因此導致的社會問題更是層出不窮!希望大家都能理性對待彩禮,應它只是婚姻締結過程中一種象征,不要將以索要高額錢財作為婚姻的籌碼,并將它凌駕于愛情、婚姻之上!
對于你們遇到結婚的問題,我感覺自己很幸運,有一個同情搭理的岳母和一個不問彩禮的岳父,我當地彩禮非常大,訂婚三斤三兩,結婚一動一不動,我岳母當時就說了,咱不攀比,日子以后是你倆過,多少錢你倆說,我媳婦就說這都是虛的,你只要對我好就可以,錢多錢少都不重要,結婚訂婚6萬6,第二天我媳婦就把6萬6的卡給我了。結婚一分沒有要,還陪嫁一輛車和10萬元,結完婚我把十萬元又給了岳母,車是科魯茲我也計算出現金給了岳母家了,我媳婦家當初沒有要我的一分錢,我也不能要他們的錢,日子是倆人過得,不是過給別人看的。我很感恩這個通情達理的家庭!
我和老婆談了8年了,才結婚。一開始家里反對,丈母娘和岳父都超級反對,我和老婆,硬偷偷拖了4年多。拖到沒辦法,岳父家里也沒辦法,所以只好同意了,但是要求要在廣州有房子。然后…又買不起,但是岳母那時候還沒買房子,也同意了。來到廣州看房子。買房子的時候,彩禮沒給…岳父倒貼了3萬給我們湊首付。現在去到岳父母家,都對我超級好。現在算想明白了,當初不給老婆嫁給我,也是因為疼老婆。不想她過的辛苦。每次打電話給岳父母,他們都說:我女兒,我知道,脾氣不好。小女兒是這樣。要是她亂發脾氣,你打給我,我來收拾她。每次聽到都好感動。 現在老婆懷孕三個月了。我是廣東農村人,據說村里最多給彩禮才給了1萬。
彩禮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別人家姑娘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數額一般不在少數。
但是不少家庭結婚不久的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一定的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對彩禮返還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以及彩禮是否返還和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要依照當地的風俗習慣。說了這么多,你們當地風俗,結婚一般給付女方多少彩禮呢?
我馬上五月份結婚了,以前不懂事的時候跟老公說以后結婚?不花家里錢,不要彩禮,也不給嫁妝,后來我懷孕了,家里面催著結婚,然后我說了我的想法后,家人都不同意,怕我嫁過去吃苦,沒有保障,就商量讓男方給10萬彩禮,我們家給套樓做嫁妝,然后我決定用10萬塊錢去農村買個平房去,我也不想要什么首飾,老公家里給買了婚房,在青島,我媽給的房子沒有他家的房子值錢,我決定把這兩套房子和一個平房的房本都寫上我倆的名字,婚禮是不辦了。我跟老公說婚房我裝修,他說算了吧,我裝修不起,還是讓她媽裝修吧,我就等著住就行了,老公在和我剛談戀愛的時候在我家還買了套房,我準備也過戶的到我倆名下。再好的感情也不能脫離世俗,最起碼有點約束力
首先沒有這個規定,其次司法解釋胡關退還彩禮的規定,在實踐中,既要按法律執行,同時還要結合實際情況,比如,過錯責任,男方的經濟條件以及當地風俗等,雙方協商不成 可以向法院訴訟解決。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關于這個話題,我也說兩句吧。 說是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那要看彩禮錢最后都花在了哪里,如果結婚后就把彩禮錢帶過來了,等于彩禮錢花到自己家庭開銷上了,那怎么算女方也不能退回的吧; 反之,如果結婚的彩禮錢在女方手里或者在女方父母手里,結婚一毛都沒動或者花了少數的錢,剩下的還在女方手里,那退回我覺得也是應該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確未共同生活,離婚時可要求返還。(3)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要求返還。另外,如果可證實對方是騙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無效,撤銷婚姻登記,并要求對方返還婚姻前后獲取的全部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