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患病醫療期
勞動者患病醫療期
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滿無法工作繼續請病假單位不同意的情況下,你可以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醫療期的規定如下: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以及作開除、解雇、辭退處理。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員工醫療期的長短,由他的社會工齡和本企業工齡決定,一般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具體計算標準如下:
一、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標準,北京、廣東等地區適用該標準:
1、社會工齡10年以下,在本企業工齡5年以下:3個月;
2、社會工齡10年以下,在本企業工齡5年以上:6個月;
3、社會工齡10年以上,在本企業工齡5年以下:6個月;
4、社會工齡10年以上,在本企業工齡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
5、社會工齡10年以上,在本企業工齡10以上15年以下:12個月;
6、社會工齡10年以上,在本企業工齡15年以上20以下:18個月;
7、社會工齡10年以上,在本企業工齡20年以上:24個月。
二、上海地區的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按員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設置。員工在本企業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見下圖。
醫療期期間待遇:一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
部分地區有其他規定,
如江蘇:如果按照最低工資80%,則公司應該承擔個人社保和公積金部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