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權拒絕的幾種情況
勞動者有權拒絕的幾種情況
在職場中,加班是經常會發生的。按照勞動法,員工是有權利拒絕加班的,企業加班前應該與員工或工會協商。《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寫上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可以看出,公司如果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需要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并且需要支付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按照普通算法,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為基數的1.5倍,休息日加班工資為基數的2.0倍,節假日加班工資為基數的3倍。
但是實際上是否就可以隨時都不用加班,而一味的拒絕呢?在現實中這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一般來講是有事情時才加班,也就是生產經營需要。如果作為員工完全不考慮公司的利益而加以拒絕,那么作為公司來說有可能因為這而影響了生產經營。對個人來說,也有可能讓單位領導對你的影響趨于惡劣,在有需要時你不愿意,那么有困難你是否頂得上呢?作為員工又是否具有可以與公司共困難共進退的忠誠度呢?那么在你有困難時或有需要時公司可能就不會滿足你的需求。而且弱勢的個人的升職加薪估計也會受到影響。
所謂鍋里有碗里才有,只有員工共同努力往公司這個鍋里裝錢,才有從鍋里舀到碗里,作為個人這個碗里才有來源。但是這也不能作為公司無限壓制員工加班的理由,個人要身體健康也要休息也有私事需要處理,只有雙方共同協商在員工愿意的基礎上,達到雙贏。
我下面的視頻,以案說法說明企業在生產任務緊急需要加班時必須取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勞動者可以決定加班或者不加班,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但法律有例外,如果企業加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機器設備搶修等情形的,員工不得拒絕加班。
如果企業因員工不加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在沒有征得員工統一的情況下,派員工到外地工作,員工可以拒絕嗎?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具體分析,公司聘用員工,其目的就是需要為公司服務,服從公司的安排和調度,這是企業用人的準則,也是員工應當遵從的基本原則。
隨著經濟的發展,很多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在向全國流動,有的搬遷,有的是拓展業務,因此工作的內容和環境,和當初簽訂勞動合同時候相比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比如原來總部在甲地,現在因業務需要,在乙地的業務多于甲地,這就需要外派部分員工到乙地工作。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有工作地點條款的約束,但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公司可以變更工作地點或是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地點的,員工就應當服從公司的分配。其實到外地工作也不是什么壞事,就是離家遠了一點,周末回家不方便而已。現在很多公司外派員工到外地工作都是有優惠條件的,有的給予補貼,有的增加工資待遇,有的是升職等,我作為一個多年從事企業管理的人員,在這方面還是比較有體會的,如果和公司有約定,還是需要服從公司的分配為好。
如果不服從公司的分配,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處理,超過規定的時限不去新單位報到的,公司可作為曠工來處理,作為曠工來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當然具體還要看你對這個工作的依賴程度,如果你覺得這個工作對你非常重要,離開很難找到比這更好的工作,你也可以不去,那么下場只能是離職,我想大部分公司都不是很喜歡不服從公司分配的員工,在就業市場不景氣的大環境下,員工選擇的余地往往是不大的,即使你走勞動仲裁的路子,也是又費馬達又費電,結果吃虧還是自己。
總之,公司需要派員工到外地工作,說明你在公司還有用處,公司也還欣賞你的才能,其實公司在外地重新招人的成本可能還要低于派你去工作的成本,但是之所以要外派,考慮到你是公司老員工,是公司的骨干。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個人要充分認識自己的價值在哪里,是否有和公司叫板的本錢,只有這樣才能保住自己的飯碗,又能愉快地到新崗位工作。
都要辭職了,還簽什么竟業協議,完全可以拒絕簽訂。
竟業協議的簽訂,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勞動者不同意簽訂,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迫員工簽訂的。
一般約定竟業協議,是需要員工在入職時隨著勞動合同一同簽訂,或者是員工在發生工作調動晉升到重要管理崗位或是機密崗位時才簽訂的,基本上不會在員工提出辭職后要求簽訂。
對于用人單位如果執意要在辭職時要求簽訂競業協議,作為勞動者如果不能拒絕,那么就要和公司好好談條件。
通常情況下,競業協議的月補償標準至少是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50%,低于這個數都是不合理的。那么用人單位如果執意要在辭職時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者完全可以提出更高標準的補償,比如月補償標準到工資數的80%。
畢竟都要準備離職了,突然冒一個競業協議出來,這不是給自己找工作的路無形中關閉了好大一扇門嗎?擋了自己的財路,那總得有地方還回來吧。如果是一入職時就簽訂,50%無可厚非,這是彼此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但人都要走了簽訂這個,相當于倒打一耙,這太不合理了。
總之,勞動者要好好利用雙方平等協商簽訂的這一個原則,與公司好好協商簽訂,如果單位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來強迫勞動者簽訂,這也是不合法的行為,即使被逼簽訂,那么這份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個人覺得,這種離職才想起簽競業協議的公司,本身就不是什么規范的公司,估計也不會賠什么補償金,所以勞動者還是及早拒絕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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