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可以判緩刑嗎
一般累犯可以判緩刑嗎
先說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在5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舉個例子:一個人因為搶劫被判4年,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把人打致重傷,這個人就構成累犯。
有幾種情況是例外。
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要達到判有期徒刑的程度。比如前罪被判有期徒刑,后罪是危險駕駛罪,只能判拘役,就構不成累犯。
2.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有一種是過失犯罪或兩種都是過失犯罪的,比如交通肇事罪,也構不成累犯。
3.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成年。如果是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是構不成累犯的,即使犯后罪時已滿18周歲,因犯前罪時未滿18周歲,同樣構不成累犯。
累犯怎么量刑?
所謂累犯,也就是我們平時口頭所說的“二進宮”、“三進宮”,這部分人“屢教不改”,接連犯罪,說明其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都是非常大的。因此,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其社會危害性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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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其中,七十二條規定的是緩刑的四個條件,另外七十四條有明確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因此,本題的答案很明確,累犯,無論自首如否,都不能判處緩刑。不過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以上回答供參考。
不能。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顯然累犯既不能判處緩刑,以后也不能假釋。
為什么累犯不能判緩刑?緩刑屬于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刑事犯罪人員的一種從輕從寬處理,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本身屬于屢教不改,應從重處罰的對象,顯然就不能判處緩刑了。
為什么累犯不能假釋?和減刑類似,假釋屬于對于認罪悔罪、積極改造行為的一種獎勵。累犯本身屬于屢教不改應從重處罰的對象,顯然也不能予以假釋。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對于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適用的是數罪并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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