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被害人承諾的構成要件
簡述被害人承諾的構成要件
。我認為中國刑法實質上是不承認被害人承諾的違法阻卻性的,如果硬要說有,那也僅僅在適用刑事和解的犯罪中,體現出了一些被害人承諾的特點。像強奸罪、猥褻罪之類有違背被害人意志要求的犯罪,如果有被害人承諾,那么罪名自始就不成立。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之類不需要違背被害人意志的犯罪,被害人的承諾并不能成為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只是減輕刑事責任的原因,免除刑事責任不是因為受害人承諾構成犯罪阻卻事由,而是考慮到受害人意志的因素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所以,全部可以從輕量刑,只有1和2有可能免除刑事責任,除非有其他影響量刑因素存在。⊙ω⊙題主你準是又跑去看海洋法系的書了~
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排除犯罪的成立:
1、承諾者對被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利,對于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諾的問題,只有被害人承諾侵犯自己的利益時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張三對李四承諾把王五的車毀損,若李四將王五的車毀損則構成犯罪。
2、被害人承諾事項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這個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諾行為人也構成犯罪。①財產可以承諾放棄,如甲承諾讓乙將自己的一匹馬殺死,乙便殺死該馬,乙無罪;②名譽可以承諾放棄,如甲承諾讓乙誹謗自己,乙便誹謗甲,乙的行為無罪;③人身自由可以承諾放棄,如甲讓乙把自己鎖在房間一天,乙便按照甲的意志將甲鎖了一天內,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④身體健康權在一定范圍內可以放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對輕微傷害范圍內可以放棄,超過輕微傷造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如張三承諾讓李四打自己兩耳光,李四便打了張三兩個耳光,李四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若張三承諾讓李四將自己的鼻子割掉,李四果真割掉了張三的鼻子,那么李四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傷害罪。⑤生命權不可以承諾放棄,如安樂死,仍應當追究行為者的刑事責任。
3、被害人有承諾能力。承諾者對所承諾的事項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兒、精神病患者承諾無效。如即使征得了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同意與其發生性關系,也不能借口其自愿而免責。
4、被害人的承諾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承諾必須出于被害人的真實意思,基于強制、威壓作出的承諾,戲言時作出的承諾不影響行為的犯罪性。如張三脅迫李四承諾放棄財物,李四沒辦法無奈放棄,張三仍構成犯罪。又如張三冒充李四的丈夫趁李四意識不清醒時夜晚發生兩性關系,李四誤以為是自己的丈夫便同意,張三的行為仍構成強奸罪。但是,如果僅是有關承諾動機的錯誤,應認為該承諾具有效力,成為排除犯罪的事由。如張三為了讓李四提拔丈夫王五,便和王五發生性關系,但是發生性關系以后王五并沒有得到提拔,李四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5、被害人承諾必須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結果發生前如變更承諾,原承諾無效,事后承諾不影響行為成立犯罪。如張三強奸了婦女李四,但事后李四喜歡上張三,對張三的強奸行為不能免責。承諾以最后一次作出為準,被害人多次承諾的以最后一次承諾為準。
6、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能超出承諾的范圍。如甲僅承諾讓乙打一耳光,乙卻將甲打成腦震蕩,乙便構成故意傷害罪。另外,有些雖經受害人承諾構成犯罪,但觸犯其他犯罪仍應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如張三同意李四燒毀自家的房子,乙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危及到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的則構成放火罪。
承諾的構成要件有五:
①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作出。
②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③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④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間內到達要約人。
⑤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1.承諾必須是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的要求。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根據《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換言之,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然而受要約人必須完全同意要約人提出的主要條件,如果對要約人提出的主要條件并沒有表示接受,則意味著拒絕了要約人的要約,并形成了一項反要約或新的要約。由于承諾一旦生效,將導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法律上,承諾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由于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人發出的,因此只有接受要約的特定人即受要約人才有權作出承諾,第三人因不是受要約人,當然無資格向要約人作出承諾,否則視為發出要約。承諾之所以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是因為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擇的,要約人選定受要約人意味著要約人只是想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而并不愿意與其他人訂約,因此只有受要約人才有資格作出承諾。如果允許第三人作出承諾,則完全違背了要約人的意思。 2、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承諾只有到達于要約人時才能生效,而到達也必須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我國《合同法》第23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的承諾才是有效的。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根據《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就是說,在承諾中,受要約人必須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約的全部內容 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4、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的要求。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是說,受要約人必須將承諾的內容通知要約人,但受要約人應采取何種通知方式,應根據要約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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