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是入職簽還是離職簽
競業協議是入職簽還是離職簽
都可以,競業條款通常約束離職后行為,但是離職簽署,比較麻煩,入職的時候,告知,簽定比較容易
先說一個天眼妹看到的事情叭
一名曾在洛陽當地一家軟件開發公司(暫稱為Z)工作的程序員(暫稱為A),離職后因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被判賠償原公司18萬余元。
也許有人一下沒明白這18萬大概意味著什么,天眼妹先來簡單厘清下事情的原委。
程序員A于2019年10月31日從Z公司離職,11月4日入職新公司,并于12月12日收到Z公司打來的“競業限制補償金”2400元。
這里提一下,根據原博主提供的裁判文書,程序員A在離職前簽了一份《員工離職保密協議》,協議中正規定了涉案的競業限制條款。
一開始,Z公司要求程序員A賠償的是35萬元,但最終一審判決A向Z公司賠償18萬元。
這18萬是怎么定的呢?
原來,18萬=該程序員A每月平均工資7641元 X 24個月。
也就是說,這名從Z公司離職的員工,其違反競業限制的代價是付出至少2年的月薪。而從他2019年12月12日收到的2400元“競業限制補償金”來看,補償金還不到他平均工資的一半。
有人可能要說了,那A去一家和Z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不就好了?
我們再來看下在判決書中,法院是如何判定Z公司和A所任職的新公司是“競品”關系的:
當地法院認為,小程的原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件技術開發、軟件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軟件開發、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等”,兩者均系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也,故而存在競爭關系,所以認定小程違反了競業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一家公司的經營范圍里包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相關業務,A就不能去任職。且該競業限制的時間規定到2021年10月31日,也就是兩年的時間。
但A原本就是一名程序員,難不成他要在競業限制的兩年內轉行去當廚師???
一般的競業限制是怎么回事呢?
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但其實對大多數普通員工來說,我們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面臨競業限制的。
因為競業限制對象多是企業高管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掌握商業秘密的專業人員,并非針對所有普通職員。
在程序員A的案例中,天眼妹從裁判文書中看到,Z公司稱A是公司的研發核心人員,屬于機密崗位……
(不得不吐槽一下,這個核心人員的工資水平看起來可真是不夠“核心”= =…)
員工一旦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在限制生效期間,原公司會派發一定的補償金,在這個案例里,A的補償金大概就是一個月2400元了。
提到互聯網公司的競業限制協議,天眼妹想起之前百度就發生過好幾起相關案件。
例如這則2019由澎湃新聞報道的新聞《百度前高管離職創業違反競業限制 被判賠260萬元》
新聞中提到:
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一起因核心高管離職創立競爭企業引發的競業限制糾紛案。該名高管被判返還用人單位競業限制補償金89萬余元,并支付用人單位260萬元的違約金。
而其中提到的用人單位就是百度。
當時在百度的案例中,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是原職工月薪的50%,賠償金為補償金的3倍。
你們自己可以算算程序員A的……
(小聲逼逼:補償金不到原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半,原主張的35萬賠償金是補償金的6倍)
雖說競業限制協議是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與其他競爭利益而設的,但天眼妹覺得,有些條款的設置還是要注重其合理性,不然對一些擇業路徑窄、專業技能比較單一的職工(比如廚師、美容美發)來說,實在是很容易坑人啊。
在現實生活中,就有的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制度,無限制使用競業限制制度。
比如把競業限制條款當成“霸王條款”強塞給勞動者的、壓縮補償金額的、拖延限制時間的、還有擴大限制人員范圍的…….
一旦競業限制條款被企業濫用,競業限制到頭來究竟限制的是不正當競爭,還是員工的未來和前途呢?
【每日講法觀點】競業禁止協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競業禁止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合法有效的競業禁止協議,當勞動合同解除、者終止以后,勞動者不得進入與用人單位在產品或者業務類型上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本人也不得經營與用人單位有上述競爭關系的產品或者業務。但是原則上,競業禁止協議是有期限的,最長不能超過兩年。
什么是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關于在勞動者離職以后特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原來用人單位在產品或者業務上有競爭關系的職業,也不得自行經營與原來用人單位在產品或者業務上有競爭關系的行業。
(一)競業禁止協議簽訂的主體
用人單位并非與所有勞動者都可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用人單位如果與非上述類型的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原則上對勞動者不產生敬競業禁止的約束力。
(二)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
用人單位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可以約定競業禁止期限。
但是競業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如果超過兩年則超過部分的年限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在兩年后仍然可以從事與原來用人單位在業務或者產品有競爭關系的職業。
(三)競業禁止協議應當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競業禁止協議,實際上是限制了勞動者從事相關的職業,這對勞動者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有的勞動者可能只有一種類型的技術或者本領,一旦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后,意味著勞動者不能再從事自己的本行職業。
因此用人單位在競業禁止期限內,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標準,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互相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一般可以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30%計算。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
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
(一)協議主體不合法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競業禁止協議只能限于特定的勞動者。通常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如果用人單位與普通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可能會有無效的風險。
(二)競業禁止期限過長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敬業禁止協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如果期限超過兩年,超過部分無效。
(三)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
對于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對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
有些地方的法院認為,經濟補償金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有些地方法院認為,經濟補償金不能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總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以后,關于競業禁止協議的約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競業禁止協議,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對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競業禁止協議,原則上勞動者在期間內不能從事與原來用人單位在產品或者業務上有競爭關系的行業。
你好,你都已經拿到離職證明了,表明你跟公司已經不存在任何關系了,所以公司無權喊你再回去簽競業協議。應該說,從你拿到離職證明的那一刻起,你的公司就只能叫前公司了。所以,你必須拒簽。
從你的前公司做法來看,你在職的時候沒有跟你簽競業協議,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也沒有跟你簽競業協議,卻在你離職后喊你回去簽競業協議,這說明你的前公司合同管理不規范,缺乏體系化管理。即便你真的屬于競業限制一類的人員,但因為公司自己沒有做好這個競業協議的工作,你離職后拒絕簽訂競業協議也是由前公司自己承擔這個責任。
你不用擔心前公司因為你拒簽競業協議而去告你,告也沒用。因為從你的前公司做法來看,你當初的勞動合同里面肯定沒有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內容,加上你已經離職了,前公司想投訴你也沒有事實依據和實際證據,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還有一點,簽競業協議是有補償的。你的前公司喊你回去簽競業協議,有沒有提補償費的事,補償費能給你多少呢?一般競業協議的補償標準至少是離職前工資總額的50%。如果錢給少了,絕對不能簽;或者前公司根本就不打算給錢,那就簽個球。從你前公司的這種不規范的做事風格來講,估計喊你回去簽競業協議不會給你多少補償費的,所以沒必要法理前公司這事。
總之,你已經離開了前公司,跟前公司沒有任何勞動合同關系了,前公司沒有權力要求你回去簽什么競業協議,晚了。你大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簽。
1、競業協議可以簽,但是協議內容必須在彼此平等的基礎上,不能企業怎么說怎么簽。
2、關于競業協議,國內已有相關法律條款,競業協議要有效,在你離職后到約定的期限內(一般不超過2年),企業需要每個月支付你不低于原來月平均薪酬的30%,如果企業所簽的競業協議沒有補償金等相關條款,你大可以放心簽,因為簽了這個協議也是無效的。
3、企業以簽保密協議要挾不辦理離職手續這個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綜合來說:
1)如果你要去競爭對手那里,而競業協議里并沒有相應的補償金,你大可放心簽署,正常辦理辭職,然后就去錄用你的那家公司上班即可,不用理會競業協議,因為沒有補償金的協議是無效的。
2)如果你要去的公司跟現在的公司不存在競爭,那么跟公司簽競業協議一定要要求合適的補償金標準,也就是不低于原來平均月薪的30%以上,這樣你還能每個月得到一筆不少的收入。
3)如果你要去競爭對手那里,而企業的競業協議里也給了很低的補償金,這個也沒事,你照簽就好了,如果到時企業跟你打官司,以補償金過低競業協議無效為理由,基本上企業也很難贏的。
4)如果你要去競爭對手那里,而企業的競業協議也確確實實給了不低于月平均薪酬的30%,而你又不想簽署,那么一定要保留企業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的證據,然后申請勞動仲裁,因為企業違反勞動法在先,他們的這種做法是無效的。
5、從題主的描述來看,我認為企業要求你簽競業協議然后又不愿意給補償金的可能性比較大,他們無非就是想通過這份協議約束你不讓你去競爭對手那里,但是肯定不愿意付出補償金,如果是這樣倒還簡單了,你直接簽了就是了,然后正常離職,該干嘛還干嘛,對你沒有什么影響的。
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我簽過,希望能幫到你。
都要辭職了,還簽什么竟業協議,完全可以拒絕簽訂。
竟業協議的簽訂,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勞動者不同意簽訂,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迫員工簽訂的。
一般約定竟業協議,是需要員工在入職時隨著勞動合同一同簽訂,或者是員工在發生工作調動晉升到重要管理崗位或是機密崗位時才簽訂的,基本上不會在員工提出辭職后要求簽訂。
對于用人單位如果執意要在辭職時要求簽訂競業協議,作為勞動者如果不能拒絕,那么就要和公司好好談條件。
通常情況下,競業協議的月補償標準至少是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50%,低于這個數都是不合理的。那么用人單位如果執意要在辭職時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者完全可以提出更高標準的補償,比如月補償標準到工資數的80%。
畢竟都要準備離職了,突然冒一個競業協議出來,這不是給自己找工作的路無形中關閉了好大一扇門嗎?擋了自己的財路,那總得有地方還回來吧。如果是一入職時就簽訂,50%無可厚非,這是彼此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但人都要走了簽訂這個,相當于倒打一耙,這太不合理了。
總之,勞動者要好好利用雙方平等協商簽訂的這一個原則,與公司好好協商簽訂,如果單位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來強迫勞動者簽訂,這也是不合法的行為,即使被逼簽訂,那么這份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個人覺得,這種離職才想起簽競業協議的公司,本身就不是什么規范的公司,估計也不會賠什么補償金,所以勞動者還是及早拒絕的好。
我是春風HR,你身邊的人力專家,了解更多人力資源和職場信息,歡迎關注本號。
不是的,一般涉及到競業協議均是在與入職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約定,這樣公司才能更放心的對你投入更多的資源去培養,比如送到國外學習、對你進行培訓等等;一般這樣的職業多存在于公司的管理層及一些比較特殊的工種比如飛行員、演員、高級技術人才等上;
但如果公司在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約定競業相關內容,離職時是不需要簽競業禁止協議的,當然不排除公司會付出一部分補償給你要求你簽競業禁止協議,這也是企業保護自己的一種手段。
所以我們在入職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 要睜大眼睛看清楚是否有競業相關條款;如果有的話,離職時即使沒有額外簽,你從事同行業工作也是可能承擔法律風險的!更有甚者可能會面臨高額的賠償金!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競業協議是入職簽還是離職簽“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