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
責任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規定定罪處罰。
一是構成犯罪的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范圍盡管有所擴大,但仍然帶有明顯的“身份”特征,即一切直接從事和直接指揮生產、作業的人員,包括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體、包工頭和無證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屬特殊主體。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是過失行為不同。與犯罪主體相對應,只有生產過程中的違章行為,才可能導致責任事故。重大責任事故罪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并與生產有直接聯系,過失行為違反的是生產作業活動的相關規定,是對職業范圍內所要求注意義務的違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過失行為的范圍沒有特殊規定,泛指違反普通意義上所應注意常識的行為,行為人違背的是日常生活中所要求的一般義務。
三是兩者的犯罪對象不同。兩種罪名的成立都以法定結果發生為前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定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包括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害,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法定的結果僅指致人死亡。因此,前者的犯罪對象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財產,而后者的犯罪對象則必須是人身。
這個問題涉及到“法條競合”的有關問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首先介紹一下過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不慎導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為。所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簡單說來就是因為一時大意而不小心造成他人死亡。
而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指在開車過程中因為沒有遵守交通規則,然后一不小心把其他人給撞死了。在本質上,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違反交規的主觀心態是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他認為自己應該可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也不想把別人撞死。所以,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簡單說來就是因為開車不小心,而把別人給撞死了。
分析到這里,我想大家都會發現,其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也同樣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其實是一種比較特殊和具體的過失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像這種兩種罪名屬于包涵與被包涵的關系,是一種一般性與特殊性的關系,叫做法條競合。當出現法條競合的情形時,一般適用“特殊法條優先于一般法條”的適用規則。
因此,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法條,應當直接對行為人適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不再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了。
所謂的保護弱者!其實我覺得更加助長歪風邪氣!如果沒有所謂的保護弱者 人人都是交通參與者 !所以人人都要為交通事故負責!沒有什么弱者不弱者之說! 現在馬路上 電動車 三輪車!或者行人過馬路頭不抬眼不睜的。 你按喇叭 都當沒聽見 心里就認為反正你不敢撞我! 往往就是這種心態!不是機動車不想停 有些情況是停不下來! 釀成悲劇 誰都不想! 我個人認為交通事故 就應該承擔自己該承擔的責任 不要考慮什么弱者!人人都遵守交通規則 事故就會減少! 不要在發生中國式過馬路!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責任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