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胎兒死亡醫院賠償多少
在醫院進行治療的時候由于醫院方面的失誤導致相應的病患傷殘甚至是死亡的就是符合相應的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的,醫院方就是要承擔一個賠償責任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醫療過失胎兒死亡醫院賠償多少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醫療過失胎兒死亡醫院賠償多少
第一是醫療費,根據患者所在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同時要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證據,如果醫療機構對此感到不服,必須拿出相應的證據。
第二是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因醫療機構的過錯而產生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減少等狀況予以一定的補償。其中誤工時間以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等。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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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過失案例糾紛
裁判摘要:公共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履行醫療服務合同時,在非緊急情況下,未經同意擅自改變合同雙方約定的醫療方案,屬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原告:鄭某,女,32歲,江蘇省xx市紅十字醫院護士,住江蘇省xx市。
原告:陳某,男,38歲,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住江蘇省南京市。
被告:江蘇省人民醫院。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黃x,該院院長。
原告鄭某、陳某因與被告江蘇省人民醫院(以下簡稱人民醫院)發生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兩原告訴稱:因為結婚7年未生育到人民醫院就醫,與人民醫院約定通過“單精子卵腔內注射”技術(以下簡稱ICSI技術)實施人工輔助生育,但是人民醫院擅自改變治療技術方案,實際采取了“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術(以下簡稱IVF技術)并導致治療失敗。故請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規定,判令人民醫院雙倍賠償醫藥費2.5萬元、誤工費1392.50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人民醫院辯稱:IVF技術和ICSI技術都是人工輔助生育的技術手段,二者有不同的適應癥。原、被告之間并沒有明確約定采取何種技術。我院根據原告當時的情況決定采取IVF技術符合醫療常規,因此在治療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原、被告之間不是普通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本案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告以違約為訴由,要求我院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亦沒有法律依據。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查明:
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因生育障礙到人民醫院就醫。2002年9月9日,兩原告與人民醫院簽訂了“試管嬰兒輔助生育治療協議和須知”(以下簡稱“協議和須知”)。人工輔助生育存在多種治療技術,IVF和ICSI都是人工輔助生育的技術手段,“協議和須知”中沒有明確約定人民醫院將采取哪一種技術為原告進行治療。但鄭雪峰交納的檢查費為5400元,與人民醫院舉證的ICSI技術的收費標準中前三項相加的數額相符,而鄭雪峰交費時ICSI技術的收費項目中最后一項相應的醫療措施尚未進行。人民醫院的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亦認可人民醫院按照ICSI技術的收費標準收取了醫療費。人民醫院舉證的2002年9月9日“IVF促排卵治療記錄單”中也記載了“擬行治療”為“ICSI”。因此,雖然原、被告雙方沒有書面約定采取何種技術進行治療,但是綜合分析以上證據可以認定,原告已知悉存在兩種不同的治療技術手段,其交費的行為應當認為是對治療技術方案做出的選擇,人民醫院收費的行為應當認為是對原告選擇的確認,因此亦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間已經就采取ICSI技術進行人工輔助生育治療達成合意,人民醫院有義務按照ICSI技術為原告進行治療。
2002年9月25日,鄭某向人民醫院交納了檢查費5400元,同日省人民醫院對鄭某進行了采卵手術并采集了陳某的精子。醫務人員在觀察了陳某的精子后,認為適宜按照IVF技術進行治療,遂按照IVF技術操作,但是最終治療未獲成功。
另查明,兩原告向人民醫院支付檢查費、醫藥費等共計人民幣6072元(包括上述5400元),為促進排卵,兩原告在院外購買藥品支出人民幣5362.05元,兩項合計11434.05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病歷記錄、醫藥費發票等證據證實。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主張本案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側重于通過規范經營者的行為,保護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應享有的權益。該法中所指的服務,是經營者為獲取經濟利益而提供的商業性服務。法院向江蘇省衛生廳調取的證據表明,人民醫院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機構,不屬于經營者,人民醫院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是公共醫療衛生服務,而不是商業服務,故本案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案原告提起違約之訴,應該先確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及合同是否生效。醫療服務合同在患者向醫院提出進行診查、治療的請求,并經醫方做出承諾時成立。本案被告已經收取了原告交納的醫療費,兩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協議和須知”,被告也對原告進行了治療,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贬t療服務合同以為患者治療疾病為目的,醫院一方應當以足夠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謹慎行事,又由于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因此醫院在履約中具有較高的裁量權。但醫院與患者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中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且醫療行為的實施結果會對患者的身體造成直接影響,若完全不考慮患者的選擇權明顯有失公平。在醫療服務合同中,醫院負有對醫療方案的說明義務,而患者享有對醫療方案一定的選擇權。在實施醫療方案之前,除非在緊急情況下,醫院有義務就該醫療方案向患者或其代理人進行充分的說明?;颊哂袡喑浞至私忉t療方案可能給自己帶來的后果,有權對醫療方案進行選擇。
對患者選擇權的尊重應體現于存在兩個以上治療方案的場合,醫院應該就幾種不同治療方案的利弊對患者進行充分說明,并以患者的決定為準選擇治療方案。本案中人工輔助生育存在ICSI、IVF等多種治療技術。原、被告已經約定采取ICSI技術,如果醫務人員在治療過程中認為原告的狀況更適合采取IVF技術,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向原告予以說明,并就治療技術方案的改動征求原告的意見。但被告的舉證只能證明原告知悉治療技術的改動,不能證明被告已經就該改動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故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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