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怎么辦
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怎么辦
員工在工作中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按照勞動合同、單位制度、法規規章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可以起訴求償。即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在規章制度規定因勞動者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事項,但約定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在確定勞動者應當承擔具體的賠償責任后,如勞動者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用人的損失,可以一次性賠償;如沒有賠償能力,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應得的公司予以扣除,但需符合兩個標準:不超過工資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扣除適用的前提是勞動關系繼續存續,如確定勞動者賠償責任后,雙方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解除,在目前勞動者流動性比較頻繁的背景下,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離職時應得的全部工資及補償金中扣除勞動者應賠償的金額。對于不足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享有債權,勞動者還應以其所有的其他財產繼續賠償損失的差額部分。
對于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即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范圍。 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即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如果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不得全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以便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避免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保護用人單位的財產權益,如果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使用人單位的財產受到損失,勞動者仍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敦促勞動者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有關勞動規章制度。 總之,對于勞動者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結合勞動合同及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以便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
這個問題,可以根據情況而定,損失的嚴重性,還有看損失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如果全部損失都要員工自己負責人,你這個人道主義是說不通的,因為人都會范錯誤,范是難免,如果范了,適當的懲罰一點點員工,讓自己能夠引以為戒。
針對這個問題,如果的確是因為員工因為疏忽大意給單位造成了,損失,那么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這點是確定的。但怎么賠償、賠償多少,這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這個損失額怎么確定?肯定不是公司說了算,也不是員工說了算。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那就沒問題,如果達不成一致,一般需要第三方有資質的評估公證機構來確定損失額度。
二、員工在這個損失案例中承擔多少責任,是員工全額承擔,還是按照一定比例承擔,這個公司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方案,如果有爭議,那就要看雙方的證據來評判,如果金額較大的時候,可能就需要法院來判定。
三、公司可以在員工每月工資中按比例扣除一定的工資來賠償工資,但一般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綜合以上,我們一定要注意,損失金額的合不合理、自己在損失中究竟承擔多少責任比例、以及每月工資中扣除的金額合不合理。也就是說,發生了損失,只要還在公司繼續做,那么就可以不用掏現金來賠償,而是從工資中每月比例扣除。但如果產生離職的情況,那么公司可以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要求員工賠償。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00號第三條規定:關于企業對因內部承包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可否扣發工資問題。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的約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損失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在事情沒有基本處理完畢前,不要離職
問題面前的表現,更能看出人的品質。你提前離職,就是逃兵,是不負責任的表現。你的行為直接影響公司對你的最后處理。你直面問題,態度誠懇,積極止損,勇于擔責的行為是優秀職業素養的體現,領導和同事們都能感覺到或者看到。給公司造成損失是件壞事,但是壞事也可以變成好事。無事不惹事,有事不怕事,這也是一種勇氣和膽魄。我建議暫時不辭職,和大家一起善后,先把問題解決了再說。
事情沒有處理完,你辭職公司也不會批準。你擅自離開,公司通過法律途徑還是能夠追究你的責任。而且,那樣就把事情搞復雜了,搞僵了,反而不好處理。你如果是個骨干,平時工作也很好,而且應對問題時不推諉,不躲讓,或許公司會對你和同事從輕處理呢。
直面問題,積極應對,協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承擔起該負的責任
既然已經造成經濟損失了,那么面對現實,堅守崗位,協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你是直接當事人,你對具體情況比別人熟悉,你對如何做就能挽回一部分損失,或者防止損失的擴大,具有提建議的責任,也更能提出切合實際的建議。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承擔起該負的責任,是員工的義務。根據公司制度,該賠償則賠償。但是,你畢竟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了失誤,不是故意破壞,所以,不可能所有經濟損失都要你和同事來擔的,否則,就是不公平的,加重了員工責任,員工職業風險太大。因為,你們的擔責能力畢竟不如公司,而且是工作失誤,你們擔工作失誤的責任即可。一般公司都會有按照損失額的百分比來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制度規定,或許還會有行政處罰,如寫檢討,或通報批評,或警告等等,按制度對照執行就行。
繼續在理解員工,愛護員工,具有容錯理念的好公司干下去
我建議,先看處理結果,再做其他打算。如果公司理解你們的無心之失,處理公道,或者對你們減輕處罰,我建議不辭職,繼續在這樣理解員工,愛護員工,具有容錯理念的好公司干下去。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來。總結這次犯錯的教訓,改正不足,繼續努力工作,為公司創造更多價值,把失去的損失奪回來。
這是我的看法和建議。但愿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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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證據證明員工因重大過錯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是可以起訴要求員工賠償的,也可以依法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不超過35%的金額來賠償,但不能要求員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又是企業的管理人,一旦發生員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情況,公司就具有雙重身份,其既是受害人,又是員工的管理者。如果在這樣情況下,讓員工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而作為管理者的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是不公平的。
為此,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就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顯然,勞動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是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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