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隨便罰款員工嗎
公司有沒有權利隨意罰款的?
舉個例子,公司的規章制度上寫著, 某某某行為要罰款多少多少錢。 這合不合法的?? 主要是參考那個行為的吧? 具體是參考什么? 憲法?
公司沒有罰款權。罰款。它是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 根據我國的立法體制,對不同法律文件規定行政處罰的權限劃分作出了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行政處罰法規定,除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因此,工廠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因為行政處罰在性質上是一項重要的國家行政權和國家制裁權。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非政府組織,經過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托可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主體除行政主管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三大類。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罰款權的法律規定,還是具有行政主體權的主體規定,一般工廠都是沒有罰款權的。
用人單位無權本單位勞動者進行罰款。
被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曾將罰款規定作為單位獎懲制度之一,該條例被廢止后用人單位對職工處以罰款于法無據。如用人單位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之前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之后沒有修改,單位依據該規章制度罰款屬于違法行為。
員工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單位罰款,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相關政府部門會責令單位返還罰款。
如果單位發放工資時直接扣除罰款,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克扣勞動報酬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可以制定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將員工行為規范納入津貼、獎金等考評體系里。如果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時必然導致自己績效工資的減少,員工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員工按規章制度賠償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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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有權對員工罰款,但是是有一定限制的。
員工自身過錯造成經濟損失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法律賦予了企業充分的自治權,但是企業應當合理制定公司規章制度,確定扣款上線,保障勞動者必要的工資收入。
而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還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故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制定出的規章制度,單位才能夠對違反制度的職工進行處罰。
用人單位明顯違反上述有關的規定,隨意扣罰員工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但是作為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就要關注這些條款,關注公司制度,才能在維權的過程中保留證據,爭取合法利益。
只有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1、勞動者因自身過錯(如沒有按規定提前申請離職,沒有交接好工作,違反保密協議等)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時候,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賠償損失,但每個月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剩余的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話,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一句該合法具體的制度規定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但降低后的工資不得低于工資標準;
3、勞動者同意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除以上三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員工進行罰款,否則員工有權拒絕支付,并且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對于這個問題,不論單位出于何種原因對員工進行罰款,只要是涉及到罰款都是違法的,因為罰款是行政機關的權利,普通的民事主體是沒有罰款的權利的。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對員工罰款主要是出于以下幾個原因:比如說員工遲到了說要罰款,還有更多的原因是,員工如果把單位的某個東西弄壞了,單位好像很理所應當的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其實這都是錯誤的。首先,員工遲到,可以批評,或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當中約定對勞動者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等措施都可以,但是罰款是不可以的。
另外,即使員工把單位的東西弄壞了,或者給員工給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失,該主張賠償損失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以罰款的名義,只要是罰款都是一種無效的約定。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有還是沒有的這個問題其實也是很矛盾的,在企業里員工是弱勢群體,問題和矛盾也是多樣化的且復雜,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是有一個原則,不違反公司制度,不給公司完成任何損失,公司還進行處罰的肯定是法律不支持的!
首先,從法理上來講,財產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
其次,罰款屬于對公民財產的合法剝奪,只有行政、司法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才能對公民進行罰款,并且除前述之外的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對公民的罰款權。
因此,不論是員工違紀還是違法,公司都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否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退還被罰款項!
企業是“沒有”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權利的
1. 根據民法通則,員工的工資,是屬于員工的私有財產。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是不受侵犯的。如果單位對員工進行罰款,就屬于侵犯了員工的私有財產,是違法的行為。
2. 企業的罰款權前世:在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規定,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有權對職工實施罰款。但對職工罰款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意味著,不是企業想罰多少都可以的,罰款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底線。并且實施的范圍是“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不是所有企業都適用。
3. 企業的罰款權今生:《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廢止,不在生效。而是被《勞動法》、《勞動合法》所替代。被替代后,企業不再有處罰權,也不再有依據與支持,所以如果現在企業對員工進行罰款,就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員工有權到企業所在的去勞動監察投訴企業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希望對員工罰款的相關問題有所了解。
公司有公司法制約。公司應在法律法規為前提,制定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在招聘員試用期內,讓員工閱讀公司的規章制度,,并提出員工自己的見解。如無異議,應簽字:已經閱讀并認知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意按公司規定執行。
我辦公十五年了,幾乎不開會,特殊情況下,也開個會,闡明公司的發展理念,強調員工復溫公司的規章制度。利用規章制度懲罰員工,幾乎屈指可數。公司是一種內部管理。其實也是通常的工作秩序。內部制度應該是社會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對個別違規行為,給予適當的處罰,要有章可循,口服心服。
不過,我有一個規定: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有權不需要理由,辭退員工。這是公司的權力。對于有損害公司利益行為嫌疑的。叫他走人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