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于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于《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后,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與區別:
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認定、評價并作出決定的一種行政法律活動。
2、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以該機關為被告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
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共同點:調整行政復議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復議法》,調整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訴訟法》,兩部法律的法律位階相同,均為國家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均屬程序法范疇;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程序啟動方式相同。都實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對人申請(起訴)而啟動、產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一種居中裁決行為,合法、公開、公正是兩種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則。
4、要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后再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起訴;法律、法規如果明確規定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復議后才可提起訴訟,則行政相對人必須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范的授權,對當時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的行政行為。如權屬糾紛的裁決、侵權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等。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謂行政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另一方發生的爭議。行政爭議有內部行政爭議和外部行政爭議之分。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是我國解決外部行政爭議的兩種主要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是被復議的上級行政單位或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受理的,它的好處是受理程序簡單,不收取復議費用。盡管支持你訴請的希望不大,但最好還是先走這一步。
行政訴訟是法院受理的,在證據、法律方面的要求比較嚴格,訴訟過程較長,但敗訴后可以上訴、再審。贏的有根有據,輸的心甘情愿。
很簡單,行政訴訟是司法程序的救濟措施,行政復議是行政程序的救濟措施,受理機關就不同,前者找法院,后者找原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前者要收費,后者則不必.
行政仲裁是官方行政機構以第三方介入仲裁 行政復議是對已經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向有關機構起訴 行政訴訟就是典型的民告官了,如果是為了考試的話還是去翻書吧
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
你的問題是有爭議的,所以對我的回答不足之處,請l諒解指正。
行政訴訟:具有良好的公正性 。行政政案件起訴難、受理難、審判難、執行難,這是人所皆知的。行政復議:在救濟、監督和效率等方面要優于行政訴訟。而復議機關本身就是被申請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在傳統的請示、命令管理模式下,上下級之間已經形成了一體化的關系,難以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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