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招投標法實施條例
2020年招投標法實施條例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主要有三類: 1、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 2、是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3、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例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因存在需求條件和市場供應的限制而無法實施公開招標,且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情形的,經招標項目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認定后,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我國法律體系效力層級是有高低之分的,最高的是憲法,其次是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規。《招標投標法》是法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是法律的下位法,效力低于法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是對《招標投標法》的細化和補充。
招標投標法是全國人大起草制定的, 招標投標實施條例是國務院起草制定的。 總之,《XXXX法》都是全國人大起草制定的,《XXXX條例》都是國務院起草制定的,《XXXX規定》或《XXXX辦法》都是相關部委起草制定的。 若有沖突,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其中人大起草的法處于最高或最上位置,其次是國務院,然后是部委,后面是地方政府,地方部門,依此類推。
不違法。按照公司法規定,母公司和子公司兩個法人,公司雖然是母子關系,但從公司層面來講他們屬于兩個公司。所以母公司為招標人,子公司參與投標是合法的。只有在母公司為子公司的控股股東,但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去一起參與投標,這種是可以廢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此法條做了細化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綜合以上法條的意思準確來說是這樣: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但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也就是說招標人要么不組織,要么必須組織“全部“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才能保證投標的公平、公正、公開。但是這樣就會出現潛在投標人碰面,埋下串標隱患。 所以,現實中一般招標人都不組織集體踏勘現場,只是提供項目具體地點等信息,由潛在投標人自行組織踏勘,并分別接受潛在投標人的書面疑問和統一書面答疑。
《招標投標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的一切招標投標活動。不論招標主體性質、招標采購項目的性質如何,都要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
多年以來,低價中標的問題一直飽受社會指責,如何實現優質優價的確是一個艱難的課題。
12月3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修訂內容較多,其中如何防止低價中標的相關措施引人注目。具體可能關注以下幾點:
一是對最低投標價法定義的修訂。
現行規定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者中標。
征求意見稿明確將最低投標價法的名稱定義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就是要讓人們知道,這種方法并不是直接按最低價來取中標者,而是要經過評審后,要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才能取最低價者。
二是限定了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范圍
征求意見稿規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于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這類項目由于技術、性能指標具有標準化、統一性的特點,采用最低投標價更能體現招標效果,也能保證招標質量。而其他項目則不能使用最低投標價法。
三是對惡意低價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報價是為異常低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時,應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澄清或說明,并提供證明材料。否則將否決其投標。
惡意低價投標的現象比較普遍,這條規定無疑給評標委員會更大自由裁量權。但同時也會有新的問題,評審專家這種權力如何行使,如何規范。
四是全生命周期成本納入價格評議因素
首次提出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概念,項目不能只看其購買價,還要將項目周期內的服務等因素納入價格評議因素。
這些措施的提出對防止低價中標都有效果,但如何細化落實還看監督者、執行者的能力水平。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2020年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