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崗降薪怎么辦
公司調崗降薪怎么辦
首先,受疫情影響是普遍現象,只不過每個企業根據自己所處行業特點作出的反應都不一樣。有的關閉項目內部人員調整,有的選擇降薪,有的選擇停薪放假,有的直接裁員。主要看你能否接受這個事實。其實你擔心簽字后,就等于默認降薪,但是你自己要問清楚你自己,作出拒絕的代價你能否接受。比如不接受,就裁員,你能接受嗎?不要說勞動法,本身項目關閉,就代表項目內的人員就不是公司需要的人員,裁員很正常。還有勞動仲裁是你自己的權利,但是一旦你申請勞動仲裁,不管企業輸贏,你的做法都會被同行業其他企業知道,那么任何一家同行業公司都會非常慎重考慮是否錄用你的。說白了,你申請勞動仲裁后你就等于跟個這行業說再見了。個人建議,在現在這個不景氣的環境下,能忍就忍。
謝謝邀請!
今年這個疫情,聽到最多的不是裁員就是降薪。當然也不排除有些企業故意借疫情降薪,但不管怎么樣,降薪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流程,同時公司如果真的降薪了,我們該如何應對呢?
公司降薪有幾種?流程是怎樣的呢?
因為工資是關系到員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降薪這一塊,對于流程和證據要求比較高。公司降薪無外乎這幾種。
一、調崗帶來的降薪:這個也就是常說的“崗隨薪變”,如果公司有完成的崗位職責體系及對應的薪資結構體系,那么只要公司能證明調崗的合法性,那么因為調崗而帶來的薪資降低也就是合法的。所以此時公司要證明調崗的合法性,同時還要證明公司有對應的有效的制度。
二、公司證明工作能力不行,引發的本崗位薪資等級的降低:這種和上面的一樣,不過一般公司沒有這種做法,而且難度較高。所以此處不討論。
三、疫情期間的降薪:這恐怕是今年上半年說的最多的事情了,某某高管帶頭簽訂自愿降薪協議等等,因此也要求其他員工簽訂。其實,我們不要被誤導了,即便是疫情這種特殊期間,要想降薪,一樣要達成一致,也就是要經過員工同意才行。高管或其他員工同意自愿降薪只能代表個人,不能代表全部,這并不適用于民主表決制度,并非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降薪。這種情況下降薪,只針對簽字同意的員工生效,對于沒同意的員工是不生效的。如果公司強制執行,一樣屬于單方面強制降薪、克扣工資。
如果公司單方面強制降薪50%,我們該怎么辦?
其實公司采用高管帶頭自愿降薪的方式,無非是營造一種內部氛圍,帶動其他員工自愿降薪,甚至有道德綁架脅迫的意味。那么對于員工來說,怎么辦?有兩種選擇!
一、如果想保住這份工作,那只能接受!
即便你說只想不降薪,不想離開公司,只要你去勞動部分,基本你就沒辦法繼續工作下去了,相信公司也不會讓你那么輕松的繼續工作的。所以,如果對自己失業后沒信心,那么最好早點帶頭接受,還能落個好印象。否則弄好后面,工資也降了,還沒有給公司留下好印象,太不值。
二、如果做好重新就業的打算,那么勞動仲裁走起!
只要你對于公司的降薪,沒有任何同意或簽字,那么公司就是屬于未足額發放工資、克扣工資,你可以帶上相關的證據以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返還降薪部分的差額工資,以及要求公司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為了安全期間,可以先發《關于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給公司,說明因為什么原因離職,并要求公司怎么怎么樣!
你要帶的證據有: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降薪前后對比)、給公司發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函(如有)、社保繳費記錄等等有效證據。接下來就全心全力的進行勞動仲裁吧!
總而言之,公司降薪50%,我們的應對措施,是根據我們最終的想法決定的!不管選擇哪一種,一旦決定了,就去做吧!
調崗降薪是職場之上最常見的被離職現象,相比留點顏面的勸退,侮辱和傷害性更大,但本質上一樣,都是公司不想給離職補償金。
應對方式有兩種,煎熬型和果斷型。
煎熬型,打左臉伸右臉,忍受調崗降薪,每天去打卡,但拒絕新崗位工作安排,坐滿8小時就走人,同時要求公司給予調崗降薪的文字依據,最好是蓋章的。不給也沒關系,拍照收集所有證據,比如工資條、勞動合同、在公司打卡的視頻或圖片,注意要有公司標識在,否則無法證明你是在公司上班。當然也有公司更狠,取消工位,注銷郵箱,不給進公司,應對辦法也很簡單,直接報警說老板欠薪,警察來了之后會判定為勞動糾紛,要求協商或走司法程序,索要一張報警回執即可,切記不要沖動傷人,否則公司也可能報警,一旦被行政拘留,要承擔后期舉證不利的后果。
這種煎熬,是心頭一把刀,無良點的公司甚至會把你調到前臺甚至保安的崗位,薪水嘛,當然一落千丈,也許三個月也許半年,領導可能熬不過你了,要么合理賠償你,這個可能性很小,否則用不著逼你自動辭職。要么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剩下的就好辦了,拿著公司給你的解除通知去申請2N賠償,如果你沒犯錯,大概率能贏。
果斷型,不糾纏走人,直接發EMS給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注欄要注明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然后盡快提起勞動仲裁,證據同上一種,網上能查到需要哪些,翻譯成大白話就是哥不干了,是你逼的,但你要賠償,這種方式只能申請N倍補償金,但沒那么煎熬。
還要提醒你一下,勞動仲裁不是最終結果,公司不服裁決可以提起訴訟,一審二審后甚至要強制執行才可能拿到錢,如果公司都快要破產了,很可能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今年疫情導致很多企業裁員甚至倒閉,勞動仲裁案件劇增,這種情況維權成本會非常高,等拖到判決執行,要做好贏了官司拿不到一分錢的準備。
當然這兩種方式都是合法維權選項,也有很多灰色應對方式:過去國企裁員,有被裁員工帶著退休老頭老太太去廠長家或辦公室靜坐;有拿到醫院長休病假建議的病例單,但勞動法也有規定,長病假不能超過兩年;有自建公眾號投訴公司的,藍色光標、網易、華為、騰訊都先后發生過這種事,但結果不一,大公司會比較在意社會形象,愿意同員工盡快協商了結,另一種可能則是強硬表態,絕不退讓。
其實對個人和公司而言最低成本是協商一致后離職,你的情況,不要太天真,主動離職,一分錢都沒有,如果公司說主動離職才補償,你信了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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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有規定,調崗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文件。
1、先看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相關規定,如果合同中有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崗位及對應薪資的內容,就沒有補償。
2、如果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勞動者已經同意調崗降薪并上崗的,再辭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調崗降薪不能隨意行使,必須有比較充足的證據表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如出現了過失、未完成工作任務、年終考評未達到合格標準等。這方面的證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否則就視為不合法。
4、勞動者根據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明顯不合規,可以辭職要求補償,如果不支付可以申請仲裁。
5、此外勞動者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尋找依據辭職,一樣可以獲得補償,畢竟如果仔細尋找,很多單位都會存在不規范的地方。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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