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結婚的遺傳病
不宜結婚的遺傳病
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玻艾滋并淋并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玻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玻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玻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并愛滋并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主要有以下這些:
1、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舉。一般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癡呆以及其它已被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
1、麻瘋病和花柳病屬于惡性傳染病。不僅傳染而且遺傳,并非不可治愈。法律僅限于禁止未治愈者結婚。
2、精神病患者因為沒有正常的認識能力,也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應盡的義務,在未治愈前也是不能結婚的。精神病的種類很多,一般都不能結婚,但對某些輕度的、間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對方完全了解病情并雙方自愿,應允許結婚。
3、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經治愈也不應結婚。若雙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結婚,相互可以依靠,那么可作為例外準予結婚。
4、先天性癡呆及患其它已被證明不宜結婚的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原則上不準結婚,后者在未治愈前不準結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禁止結婚的對象: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結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暫緩結婚的對象:各種傳染病的規定隔離期、慢性病的活動期,心、肝、腎、肺、腦等重要臟器的功能代償不全時,如肝炎、肺結核在活動期,腎炎未治愈穩定等,都應暫緩結婚。 生殖器官畸形,可矯治的,需待矯正后再結婚。 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不宜生育的,男女雙方應接受醫生的意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后,才可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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