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責任制是的制度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的制度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第三條,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取消相關獎勵; 賠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情形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判斷是否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 越權執法,擅自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等行政處罰的; 擅自批準建設國家和省禁辦項目,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或對符合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拒絕辦理審批手續的; 違法征收費用或擅自要求管理相對人履行其它義務的;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或拒絕、拖延履行法定義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本機關履行賠償責任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 其它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輕或免于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 主動發現其執法過錯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執法人員匯報事實無嚴重失誤且經上級領導同意的行政行為; 對所作出的錯誤決定,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的; 其它不應追究的。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的的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的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制度。這三項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對于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政府及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第一責任人
衛生行政處罰法律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衛生部《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為了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全省衛生行政機關及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行政執法工作,確保規范、準確、有效、及時地實施行政處罰為原則。
行政執法責任制,就各級政府來講,是指把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 工作職責和設定的法律責任,依法分解落實到負責組織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并明確執法權限和崗位責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考評獎懲,確保政令與法令暢通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就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內部來講,是指將本部門主管實施或配合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措施及其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層層分解落實,明確執法責任、執法標準和執法程序,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的制度。
行政執法責任制有以下特點:
一是職權、職責法定化。沒有合法授權或委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行使行政處罰,都是不符合行政執法合法性要件的。
二是注重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統一,把程序規則作為行政執法的合法性要件。明確行政執法的步驟、順序、時限和形式。
三是明確過錯責任原則。行政執法人員的過錯是因其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四是對外以行政執法主體名義承擔法律責任,對內部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實施執法責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各級執法機關的重要議事日程之一;是執法部門接受監督的重要載體。實施執法責任制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對維護法律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嚴格執行具有極端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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