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服刑最新規定
異地服刑最新規定
不邀自來;
問:犯罪分子在異地犯罪也要在異地服刑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其它執行機關。
盡管沒有明確規定執行監獄,但在實際中,判決法院一般都是將罪犯送到法院所在地的監獄集訓區,集訓。集訓期滿后,由省監獄管理局在本省內監獄中安排。
犯罪分子在異地犯罪,由當公安機關抓捕送往看守所,在看守所的這段時間,犯罪分子會經過公安機關的偵察、檢察院的起訴、人民法院的宣判。
犯罪分子在異地被審判后,刑期短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會在當地服刑。如果犯罪分子是在省會城市犯罪的,而且刑期比較長的,有可能會送往新犯轉運中心,分流到其它監獄。
而且在異地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后,也只能在異地服刑,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回原籍地服刑的,需經監獄管理局批準,不過這種情況很少。也不會讓犯罪分子指定要去某監獄服刑,監獄管理局是不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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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關押,以下是犯罪服刑的一些信息: 犯罪服刑分兩種情況,如果沒特殊情行。那么就會在犯罪地關押。另一種如果是在省會城市犯案,有可能會通過新犯轉運中心,分流道其它地方。
按實際情況,不能把犯人從異地調回本地服刑。
另外,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假釋,對被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收監。
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異地服刑。
但是,對于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可以在當地看守所服刑。一般是刑期越長,服刑地越遠。
一般情況下,在哪里判刑、在哪里的監獄服刑。如果想從外地監獄轉回戶籍地服刑不是不可以。但是,手續極其復雜。流程具體如下:
1、首先必須聯系戶籍所在地監獄管理機關,得到其批準接收認可。
2、然后還要到當下服刑監獄所在地的監獄主管機關進行申請協商審批事項,獲得同意。這期間牽涉到很多細節。被判緩刑申請的異地執行,但由于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可以申請回原籍執行。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后作出決定。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后作出決定。經批準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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