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了輕微傷怎么處理
被打了輕微傷怎么處理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先來講一個真實的案例。張與王兩家本是鄰居,因宅基地問題發生爭執,爭執中張將王推到于地,王的面部被輕微擦傷,后王報警并自行住進醫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這種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一般都是采取調解處理,就是雙方坐下來談談,一方向一方道歉賠禮或雙方互相賠禮認錯,適當的賠償有傷情方一點損失,最后大家握手言和,鄰居還是好鄰居。但是本案中的王不一樣,自認為“傷者有理”,任憑誰去說和,就堅持要張賠償其損失一萬塊,否則就呆在醫院不出院。最后調解不成,派出所依法對張作出治安處罰200元的決定,此案結案。
調解持續了一個多月未成,王就呆在醫院一個多月,案件宣布結案后王自行出院了,期間花費住院等費用數千元。案件結束后,王的醫療費用問題不再是公安機關受理的范圍,王只能自行起訴到法院向張索賠,最后法庭結合案件具體情節和王的傷情情況作出判決:判處張賠償王醫療費等共計損失100元整。搞笑的是在法庭上,張向王說“王x,我給你200”,引得臺下眾人哄堂大笑。
我說這個案例的目的就是想說“冤家宜解不宜結”,也不要認為“我傷了我就有無限大的理”,至于賠多少真沒有什么具體標準,這個要看你傷的具體情況和案件本身的具體情況。
在上述案例中,公安原本的調解方案是讓張向王賠禮道歉并適當地給予王500元賠償,大家握手言和,可王的過分要求最后“打臉”了自己。
所以,像你說的“被打了,輕微傷,要賠多少”可以自己酌定,別太過分要求,還是“以和為貴”最好。
被打了輕微傷,由公安機關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可處罰款、行政拘留。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輕微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此時受害人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但如果涉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的可能會判刑。
故意傷害、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及以下的,屬于治安案件,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雙方自行和解或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是否形成協議依雙方的意愿。公安機關一般不會插手處理,但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或和解協議顯失公平等情況除外。
2、一方或由群眾報案至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在接報案后應當調查案件事實、固定和收集證據。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之規定主持調解,調解原則上進行一次,必要時可以再進行一次,調解應當制作《調解筆錄》。如調解成功,雙方達成協議且履行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罰,調解達成協議的辦案單位應當制作《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如經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此時公安機關程序結束,民事賠償問題由被侵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被人打傷,造成輕微傷的,可以在報警后,由派出所對民事賠償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打傷他人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按實際發生數額計算。打人者拒不賠償的,由法院判決強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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