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喝酒出車禍責任比例
一起喝酒出車禍責任比例
對于這則消息我第一時間搜尋各類網站資源,也只是零星的介紹。但其中并沒有官方的詳細說明,可見,這條法規的真實性有待考證。
不過,如果在聚會或宴請中,喝酒人出了事故,同席之人有以下四種勸酒情形,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在對方已經喝到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喝醉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喝酒,或是用一些語言刺激對方,讓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喝酒。
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沒有將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的飲酒者安全送回家,或送至醫院。
4、酒后駕車未勸阻以至于發生損害。對于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也有律師表示,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但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在中國,酒的文化源遠流長,聚餐喝酒不僅是一種文化,更是一種習俗。俗話說得好“就是糧食精,越喝越年輕”。但是我們要在當中盡量的控制自己,酒是喝好為止,而不是喝倒為榮。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喝酒的效果,即溝通了感情,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發生。
【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醉酒死亡,同飲人的責任,要看同飲人,當時具體有無盡到義務而定。
1、已經盡到義務,或者未出狀況前離席(醉酒前早走的),則無責任,不用承擔經濟責任。
2、未完全盡義務,或者,根據未盡義務,則按承擔責任的比例,承擔經濟責任。這類事件,死者自己多為主要責任
1、先查明出車禍的原因,死者對事故有無責任,如果死者無責任,就不要說那么多了。
如果死者有責任,也要看是否和飲酒有關。2、如果死者是因為喝酒導致事故死亡,你們一起喝酒,也知道他酒后要回家,而且是駕車回家,你們的義務不只是勸他別駕車回家,在他執意要回家的情況下,還要阻止他駕車,采取通知他家人讓他不要回家或來人迎接,或者找人代駕送他回家,或者讓他乘出租車回家等有效方式,你們只是簡單的勸阻,而沒有盡到進一步義務的,對他的死亡仍是有責任的,但這個責任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根據你們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一個案例供參考:網頁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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