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工作年限的計算方法,第二款規定了經濟補償的上限,此兩款實踐中并無爭議。但第三款卻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
第一、月工資是指應得工資,還是指扣除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等費用實際收到的工資;第二、如果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該如何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這兩個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月工資是否包含年終獎和加班費
相關法律對此并無明確規定,各省的對此存在不同理解。
北京:包括年終獎和加班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21、(4)在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還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勞動者應得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應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確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的“應得工資”包含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所得稅。
深圳:包括加班費和年終獎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
九十七、 在計算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除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外,還包括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勞動者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
用人單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而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的二倍工資,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不納入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吉林:包括年終獎,未規定是否包括加班費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二)》
1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1)計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基數按照勞動者應發工資計算。上述工資組成部分中的年終獎金、提成等應與計算經濟補償的時間段相對應;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分段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無需分段計算;
(3)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未工作而無工資收入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四川:不包括加班費和獎金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29、《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及二倍工資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下十二個月的應得工資計算,即未扣除社會保險費、稅費等之前的當月工資總額,但不應包括:(一)加班工資;(二)非常規性獎金、津補貼、福利。
是否為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資
第三款的規定為,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實踐中勞動者可能處在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期間的工作水平并不能反映勞動者的正常的收入,此時是否還應當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嚴格根據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各省審判實踐中也多采此觀點。
浙江: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資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十一、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包含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且在該期間內用人單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資的,經濟補償基數應如何確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理解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下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包括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
云南: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資
(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理解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下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包括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
貴州: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資
2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工單位需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應按勞動者上一個月的應發工資標準予以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勞動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
(雖然貴州省并未明確規定月平均工資是按照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資來計算,但貴州省對代通知金的計算是按照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資來計算,按照此精神,經濟補償金也應該當按照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資來計算。)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1、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2、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3、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4、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標準不同。5、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
01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也就是說,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02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
適用經濟補償金時,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時,可能會面臨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兩種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單位寧愿支付賠償金,也不希望恢復勞動關系。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只有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證據,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為解除、終止合同不當,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03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
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情形包括: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支付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的一種懲罰。
需要強調的是,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屬于違法解除,就需要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在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即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04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標準不同。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是有聯系的。即: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賠償金的標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87條,第87條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05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 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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