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編教師如何辦理停薪留職
按規定,公辦教師是可以申請辦理停薪留職的。不過有些地方不允許,而且大部分學校的領導不同意,不會簽字。能夠辦成,這就要看你與領導的關系,以及你的能力了!
因為目前公辦教師的編制往往都是“一個蘿卜一個坑”,一旦離開一個教師,就勢必會影響后期的正常的教學秩序。或者說壓力有可能也會轉嫁到在校的教師身上,所以,領導是不會輕易辦理停薪留職的。
我國的二胎政策放開后,大部分學校都出現了教師緊張的情況,甚至出現開學后某個班級還沒有某一學科的教師。可見一斑!在教師如此緊張的情況下,你認為領導會輕易放你走嗎?
具體停薪留職的流程是怎樣的,建議咨詢當地的教育主管部門,但我想個人的申請書應該是必須的,申請的理由是恰當合理的。同時也要清楚,一旦停薪留職,自己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等就都沒有了。甚至每年還得單獨交保險!
不過,還是老意思,即使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了,那校領導那塊兒呢?能夠同意,能否通過呢?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真正走停薪留職的也沒有幾個,現實是如何呢?主動把工資本上交給學校,然后走人,當然,基本的待遇福利等沒有了。不過五險一金等一切正常!即并沒有向上報,而是學校兜著這事兒。你的工資等,學校自己留下了!
在編教師如何辦理停薪留職
一、教師停薪留職規定有哪些內容?
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
意見明確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4種具體政策措施,包括事業單位選派專技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相關權利,并可以依協議取得成果轉讓、開發收益;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專技人員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專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可以通過設置特設崗位、流動崗位選拔、吸引創新人才,探索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鼓勵績效工資分配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人員傾斜。
二、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哪些?
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后可按自行離職處理,并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三、停薪留職后養老保險該怎么交?
如果和企業有勞動關系的話,企業就應該負責合同約定好的養老保險的交納工作,不能推給個人。如果勞動者離開了原單位,那么他以前交納的養老保險依然有效,可以繼續交納。
四、停薪留職受傷的可認定為工傷嗎?
不可以。首先,既然是停薪留職,只是留給他回來時的一個工作崗位,是否原崗位,企業有權決定,停薪已在事實上說明他在留職后沒有從事原單位勞動,所以才不支付工資。其次,工傷保險費是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的,既然已經停薪,工資總額中當然不應該包括“工資”。
綜上所述,和企業職工停薪留職有所不同,按照教師停薪留職規定,事業單位員工最長可以享受三年的停薪留職。教師在停薪留職期間,繼續和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但是沒有工資可拿,只是工作職稱不變。如果停薪留職期限屆滿,教師依然無法回到工作崗位上,這時候雙方會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目前沒有停薪留職這個東西了。每個學校的編制都是嚴格控制,你占據一個編制但是人不在,那么學校招不進新人。
不過我們這邊有這么一種情況。公辦老師去私立學校,公職還是給予保留。在一定時期內回來就行。
但是如果你離開了不再從事教師行業,那么公職是無法保留的。
還有另一種可能“吃空餉”,工資照發,上級以為你在,其實你不在。學校校長不上報。你有很強硬的關系走的通。但是同時也需要保證你學校里沒有其它老師去告發你。我們這邊就有這種情況,請假去辦廠去了。最后事發,首先處理不上報的校長。
事業單位人員停薪留職政策,各地已經陸續停止。不僅如此,從2005年開始,中組部要求各地清理“吃空餉”人員,2015年后進入專項清理收尾階段,嚴格查處在編不在崗人員和“吃空餉”人員,要求及時予以清理,并追究本人和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收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福利補貼等。隨著事業單位機制體制改革,機構、編制、人員進一步精簡,停薪留職顯然已經不適合現在的事業單位管理要求,原來辦理了停薪留的人員,要么回來上班,要么辭職,沒有中間路可走。
那么教師可以停薪留職嗎?
只是有點可能。對于國家而言,當然希望有一些收入穩定,又敢于創業的人去創業,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帶來經濟和財富的增長,所以會制定出這樣一條政策規定。關鍵因素是財政局(財政局代表當地政府意見)了。財政局在發工資的時候能否按照單位編制數量發放工資,而不是實際在崗人數發放,這可以說是決定能否辦理停薪留職的關鍵性因素。舉個例子來說,比如某中學教師編制有十人,他實際在崗在編人數只有八人。如果按照八人的標準發放工資。事業單位肯定是不愿意的。因為替你辦理了停薪留職就少了工作人員來單位工作。但如果財政局愿意按照十人的標準發放工資。那么事業單位就有了招募新人的資本。
對于一些一二線城市,很多人即使沒有編制,也愿意來事業單位工作。那么這件事情就可商量。但同時,也極易滋生腐敗,出現吃空餉的現象。一些關系戶拿著單位的錢,但不在單位上班。單位也沒有召募更多的工作人員,工作壓力加在了剩下的工作人員身上。對于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城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本來就不高,辦理停薪留職以后也招不到合適的年輕人來工作。編制的作用已經成為束縛人員流動的和就業的枷鎖,那么單位肯定不會愿意辦理停薪留職的。
辦理停薪留職人員的年齡有關。年齡越大的人辦理停薪留職,會越容易一些。但年齡越大,出來創業也更難一些。特別是辦理停薪留職以后又想回來上班的,該如何安排,還缺少具體政策支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停薪留職,存在諸多困難,屬于改革的痛點。所以只有一條原則性的條款,沒有具體的政策細則支撐,那辦理停薪留職就應該是多年前存在的,現在也不好意思去掉,大家都心知肚明,笑哈哈的玩笑政策,認真你就輸了。
關于“在編教師如何辦理停薪留職”上文說的十分詳細了,我個人覺得,這應該是個玩笑政策,在當前反腐倡廉的大環境下,不可能允許停薪留職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