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法院不立案咋辦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最終被告人被定罪的情況較為罕見,原因在于自訴人自身收集證據能力薄弱。
以北京為例,2019年審判公開渠道可查詢到自訴侵占案件59個,均未發現有罪判決。而至于其他年份,目前也暫未能檢索到有罪判決。法院對于自訴案件的處理一般分為: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駁回起訴,以及判決被告人無罪的。
現實生活中,在一審宣判前,大部分被告人都會將侵占的財產返還給自訴人 。因此,以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是太多。
首先我說明兩個概念的區別,立案和受理。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對于公安是立案偵查,對于檢察院是審查起訴,對于法院就是審判。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我們稱對案件的接收,法院稱為受理。
而在民事案件中,沒有公安和檢察院的參與,法院可以直接說是立案。
一、侵占罪是屬于絕對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因此只有被害人自己去法院去起訴,法院才會受理,然后追究對方的責任。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一個順口溜:侮辱誹謗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5個罪。
四個罪為相對告訴才處理:
所謂相對,出現了一些情況,自動轉化為公訴案件,即檢察院要起訴,公安要立案了。它們有:
1、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是致被害人死亡了
3、虐待罪,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
絕對告訴才處理:侵占罪
特別規定,如果確實存在被害人因為收到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立案有個數額標準,數額較大5000元
看下面的法條:
刑法規定: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需要達成犯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5000元。
那么沒有達到這個5000怎么辦呢?
答:沒到5000,也就是給他判不了刑了,但是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把錢要回來。
三、法律為何要規定這些告訴才出來的犯罪呢?
看這幾個罪,都是與家庭或者親密人之間的,主要是為了和諧的社會關注,比如你說這是侮辱,但是人家夫妻之間覺得,打是親,罵是愛呢?所以我們就不管那么多了,她確實要起訴,我們也管,但是就不那么主動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一般侵占罪,應該是指依據刑法涉嫌構成侵占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屬于自訴案件。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那么法院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被害人可以將民事起訴狀、證據清單及相關能證明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在追訴時效內,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初步審核通過后,是可以立案的。
《刑法》第270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也就是需要當事人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然后法院經審判后判決。
至于法院是否給立案,主要在于是否達到立案標準,以及是否有確切充分的證據證明侵占的發生。一般來講,侵占的財產數額達到五千到一萬元(各地標準不完全一樣)才夠立案標準。
案例:
2011年10月,曹某的鄰居王某與曹某商定,用曹某的身份證辦理招商銀行卡供王某的親戚張某轉賬使用,并許諾給曹某200元的“好處費”。其后張聰將銀行卡拿走并設定了密碼。2012年2月1日,曹某不愿意將銀行卡繼續提供給張某使用,遂到銀行將卡掛失并凍結了賬戶內資金,曹某在此過程中得知該賬戶內有人民幣6萬元資金。2月9日,曹某在銀行補辦了新的銀行卡并重新設定了密碼,將卡內現金提出消費。王某以侵占罪將曹某告上法庭,后被判有期徒刑兩年。
一般侵占罪應該指的是刑法上規定的侵占罪,即嫌疑人占有他人數額較大財物,拒不返還的!
按照刑法規定,侵占罪為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需要被害人自行去法院立案,并提供證據材料,要求法院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案件!
所以作為侵占罪的被害人,首先應當注意收集證明被告人占有財物的證據和曾索要過的證據材料!其次,現階段法院對于自訴案件的立案還是相對簡單和容易的,與普通民事案件差別不大,但立案并不代表一定能夠認定對方構成侵占罪,還需要被害人進行舉證,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般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向法院提起自訴!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應當受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需要到公安局報警,及案偵查,由檢察院批捕,然后才送法院審理判決。根據經驗,職務侵占不容易立案。
侵占罪法院不立案咋辦
自從實行立案登記制度后,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明顯得到了改善,但是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嚴重的立案難問題,那么遇到法院不予立案應該怎么辦呢?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登記立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就應當立案,一是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其次了解一下立案的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的規定,當事人提交材料后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當場能夠確定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二是當場不能判定的,要接收起訴狀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但是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不接收材料也不出立案裁定的。所以,最后我們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如何應對不立案,不出裁定,不接收材料等問題?
第一,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二,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向檢查院申請監督。《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對于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未按該規定處理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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