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一般會判給誰養
針對夫妻離婚孩子一般會判給誰養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了以保障被撫養子女權益最大化作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
以被撫養子女的年齡階段為標準,可區分以下情形: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以隨母親生活為常態,隨父親生活為例外。
例外情形: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一)絕對優先條件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上述四種情形,不僅是從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同時還兼顧到了父方或母方自身的特殊情況,鮮明地體現了法理與情理的高度結合。
(二)相對優先條件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子女的撫育不單單是物質生活上的,精神層面的健康成長尤為重要。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但,隨著《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調至八周歲,應考慮什么年齡段子女的意見,也將會有相應的降低。
四、特殊情形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離婚后子女判給誰將看年齡,離婚也將設定冷靜期
目前的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相對較差。比如孩子的哺乳期長短不一,而且相差較大,這就增加了法律判定上的難度。所以,剛剛在全國人大會議上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第五編第四章對離婚制度作出了規定,并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
夫妻離婚孩子一般會判給誰養
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1、父母意愿。
孩子一般會判給要孩子意愿更加強烈的一方。如果一方堅決不要孩子,而另一方特別堅持要孩子的話,孩子都會判給意愿強烈的一方。
比如我一個遠方親戚,孩子一歲,媽媽堅決不要孩子,爸爸無所謂,后來孩子就判給了爸爸,雖然孩子是個女孩。
2、家庭條件。
如果父母雙方都有非常強烈要孩子的意愿,還會考慮父母雙方的家庭條件。如果父親經濟收入高且工作穩定,而母親只是全職太太,一般出于對孩子的發展考慮,會判給爸爸。
對父母的受教育水平,跟收入的考量和出發點也是一致的。
3、孩子情況。
在上面兩項都相當的情況下,如果孩子還小,一般會判給媽媽。如果孩子大了(比如小學高年級或更大),則一般會判給同樣性別的家長。也就是說,男孩會判給爸爸,女孩會判給媽媽。
當然,上面的解釋都是基于我個人經驗,與法律無關。不過,我遇到的很多家庭,都是在離婚前就協商好孩子歸誰,并且協商好另一方需要支付的撫養費。畢竟到法庭上再撕破臉爭吵,真的不怎么好看。
所以,您可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判斷一下。民法典草案也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不過,法律從審議到實施可能還有一斷時間,您可以自行判斷一下個人的生活情況。希望這個回答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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