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滿18歲
夫妻離婚孩子滿18歲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孩子年滿18周歲,離異的一方拒付孩子的撫養費,合不合法,就要看你們當初離婚的協議是怎么寫的,還要看孩子為什么需要撫養,才能答復你的。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雙方有共同擔負起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責任和義務。( 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包括了孩子接受教育和身體健康方面的費用 ) 這個義務必須履行到孩子年滿18周歲成年才算終止責任,這是法律的規定。
如果當初你們是協議離婚,在離婚的協議上,或者是在法院裁決的離婚文件上,清清楚楚的寫著,繳付孩子的撫養費一直要履行到孩子的學業完成,這一紙協議或者是法院裁定的文件在法律上是生效的,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受到法律保護。你就有權將不履行協議的人告上法院,法院就會支持你。
如果當初你們是協議離婚的,在離婚的協議上,或者是經過法院裁決的離婚文件上,并沒有寫明對孩子的撫養要履行到完成學業的話。因為孩子不是處在義務教育期間,他已經是個成年人了,依法就有獨立的生活能力。所以,對方不想再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是合法的。
如果孩子已經年滿18周歲,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外來力量,或者是生病喪失了體力勞動能力。夫妻雖然離了婚,但是孩子是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另一方拒付孩子的撫養費的話,你有權將對方告上人民法院,這在法律上是能夠成立的,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謝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
一,父母有責任撫養孩子至18周歲。
二,對孩子18周歲后仍在上學以及非主觀原因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應負責其費用。原則上是每人各半。
三,在現實生活中,因為經濟狀況不一,經濟條件相對好的,應多支付點費用。
四,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最大。在孩子應該支付的費用上,一定不要推脫責任,而是積極,主動地為孩子提供所需,使孩子在精神上生活上得到溫暖和幫助。
以上有法律的規定,也有我個人的觀點,不知我的回答你是否滿意,僅供參考。
年滿十八周歲就已成年,無特殊情況不存在撫養權的問題。
如果在年滿十八周歲后,想出國,還是要咨詢下男方所在國駐我國的使、領館,或是出國代理機構。
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年滿十八周歲,精神健康、具備勞動能力的人就是成年人,無撫養權的問題。
應該還會管的。雖然法律規定滿18歲對方就不用再支付孩子每個月生活費了。但那畢竟是他親生孩子,好好跟對方溝通一下吧。
十八歲,說明孩子已經成人了,有了完全的行為能力。他她有權決定自己和離婚的父母之一生活在一起。也可以自己單獨生活。不論他她和誰生活在一起,他她的財產份額都有她他的監護人暫時替他她保管。她他還不能單獨擁有這份財產。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夫妻離婚孩子滿18歲“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