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不要輕易打官司
近些日子,我們陸續勸說五位當事人打消了因為相鄰關系糾紛(噪音、漏水、改造等)而打官司的念頭。還有一位訴訟標的價值逾千萬元的當事人,我們認真而充分地分析了案情后,認為完全沒有勝訴可能,也說服這位當事人放棄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
作為律師,我們為什么要勸說當事人為什么不要輕易打官司來解決糾紛?先看看下面這段文字:
法律訴訟只應視為最后的解決辦法,在進入法律訴訟前,你應盡一切努力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即使未能達成協議,也未值得把糾紛訴諸法律行為。因為有各種問題需要考慮,例如大部分訴訟都難免引起敵意,勝訴機會耗費時間、精神體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勝訴后被告能否有能力繳賠判定款項等,所以,在你決定訴訟法律前,你應首先咨詢律師的意見,這方為上策。
以上文字是公示于我國香港地區法院的訴訟風險告知書.我們相信,這段文字讀上三遍,許多人會放棄打官司的念頭。
與之相類似的,平遙古城的縣衙大門上有一副對聯:莫尋仇莫負氣莫聽教唆到此地費心費力費錢就勝人終累己; 要酌情要揆情要度進做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難欺天。其中的上聯,就是中國古代的“訴訟風險告知書”。與香港地區的、古代平遙的告知書相比,大陸地區人民法院的告知條款,顯得形式繁瑣,語氣生硬,內容晦澀了,即使這樣,它也起到了勸告當事人減少訴累的作用。
訴訟成本主要包括費用成本、時間成本和機會(勝訴可能)成本,廣義上的訴訟成本還應包括情感付出。我們僅就訴訟成本中的費用成本,來分析選擇訴訟解決糾紛后將會發生的成本付出:我們的訴訟請求在法院立案后,應當繳納案件受理費,隨著民事訴訟程序的展開,可能會發生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復制費,勘驗、鑒定公告、翻譯等費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甚至可能發生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等等。而其中的一些費用由于涉及專業人士的參與而價格不菲。
上述訴訟費用未包含一項重要的訴訟成本,即聘請律師的費用。律師代理費是訴訟費用的重要組成,如果律師計時收費,根據律師資歷、能力等不同,費用確定為每小時200元至每小時3000元。我國訴訟制度規定,大多數案件的律師代理費由聘請方的當事人負擔,而不發生事人成本的轉嫁與分配。
還有,訴訟面臨的巨大時間成本。我們曾接觸一位不斷到法院告訴的人,她在10年間,奔波于各級法院間,為一宗價值5萬元的汽車被盜案件,打了7場官司,也未能實現她所追求的公平。10年的青春,可以用5萬元來抵償嗎?事實上,從起訴開始,到執行結束,多數的民事訴訟案件要經歷兩年以上的時間。
因此,訴訟前要進行必要的分析與權衡。各種方法都要進行必要的評估,估算成本以及預期效果,決定是否選擇訴訟。由于訴訟方式整體上成本較高,如果其他方式的成本小于訴訟方式,而效果又差不多,那么訴訟應當是作為比較靠后的一種備選方式在面臨訴訟時,我們可以用經濟學的方法思考和解決問題。
管理學中有一個術語:沉沒成本,沉沒成本是指業已發生或承諾、無法回收的成本支出,如因失誤造成的不可收回的投資。沉沒成本是種歷史成本,對現有決策而言是不可控成本,不會影響當前行為或未來決策。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解釋什么是沉沒成本:假如你花7美元買了一張電影票,你懷疑這個電影是否值7美元。看了半個小時后,你最擔心的事被證實了,影片糟透了。你應該離開影院嗎?在做這個決定時,你應當忽視那7美元。它是沉沒成本,無論你離開影院與否,錢都不會再收回。
還有一個更加生動的例子。如果你有一尊精美的陶瓷花瓶,在自己搬運時不慎墜地摔碎。這時候,你是蹲下來大哭,還是埋怨咒罵,還是捶胸頓足、后悔不已?這時候,你的正確選擇是從容淡定,仿佛什么事都沒有發生。因為一些負面的情緒都于事無補。摔碎的花瓶是無法復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