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從犯怎么判刑
首先解釋一下何為“從犯”。
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主犯、從犯均屬于共同犯罪。是否會被認定在該犯罪中為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并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一般來說,從犯在主觀惡性、客觀危害比主犯要輕,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且從犯也是可能有從重處罰情節,例如累犯。
第二,是否涉嫌構成詐騙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了財產,騙取到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分為三個量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法院就是按照詐騙的數額和犯罪情節作出裁判的。
因為詐騙罪屬于公訴案件,立案之后一般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并由法院依事實證據、法律法規作出裁判。公安機關會根據被害人報案的筆錄中所記錄的犯罪嫌疑人特征、此次詐騙中所運用的詐騙手段、如何交付財物、最終被騙的數額等方面進行偵查,并作出相關調查,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會安排被害人辨認,還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和制作筆錄,并根據以上筆錄和其他證據看是否能相互印證,通過了解、查找到贓款的去向,公安機關會到銀行查封、凍結相關賬戶。具體就是結合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相關證據綜合認定是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從犯應如何認定?根據刑法的規定,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詐騙罪從犯包括兩種:一是在詐騙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即對共同詐騙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人,主要指實行犯;二是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即為共同詐騙犯罪提供方便、幫助創造條件的人,主要指幫助犯。
認定詐騙罪的從犯時,要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對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實際的參與程度、具體行為的樣態、對結果所起的作用等進行具體分析,判斷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
無論是實行犯還是幫助犯,論證其屬于從犯必然是依據犯罪構成要件理論,論證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何為次要作用,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行為對涉案結果產生的原因力,以及行為人對共同犯意的產生所起到的作用均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