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什么意思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基本特點
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說,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適用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考驗期間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應對現行緩刑適用條件加以修改完善,規定為:暫緩量刑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過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現的;③從犯、協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⑤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⑥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家屬無人撫養,陷于失學,受餒狀態的;(三)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對緩刑的適用條件進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屬惡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量刑。這是由犯罪性質所決定,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歷來是重點打擊的對象,行為人參與了惡性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存在較大的危險隱患,適用緩量刑放在社會上考察,不利于打擊犯罪。二是將適用條件具體化加以明確規定,易于把握。能夠準確界定適用范圍,防止濫用緩刑,并且能夠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這種不確定狀態在考驗期間得以實際考察證實,既可以對那些確已改過的罪犯,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體現寬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虛作假、無心悔過的罪犯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維護法律的尊嚴。三是將現行只有累犯不能適用緩刑的限制,擴大為“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能更有效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力。行為人因違法行為受過刑罰處罰、勞動教養或者治安處罰后,理應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真心改過,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犯
如何撤銷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與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根據《刑法》第七+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需執行。2017.年6.月9.日,芙蓉!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在中國只有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才能適用緩刑。并且,死緩并不是緩刑。緩刑簡單的說就是法官覺得這個人還可以再搶救一下,可以根據他緩刑期內的表現來判斷后續的懲罰,緩刑期內是不需要收監的,也就是一般人身是相對自由的,過個十天半個月去報下到,不要隨便去外地就好。一般緩刑期后會有以下結果1:覺得表現很好,改過自新了,對社會沒啥危害,可以免除刑罰,就沒啥事了。2:還可能會繼續執行判罰,因為表現不好。需要指出的是死緩并不是緩刑,死緩是必須要坐牢的,兩年內看表現決定是否減免。緩刑并不一定需要坐牢,緩刑期內表現好是不需要坐牢的,緩刑期也不確定具體時間數可長可短,死緩一定是兩年的考察期。大體就是這樣,你說的判罰十年緩期兩年我沒聽過這種判罰,一般只有三年以內才會有緩刑。
緩刑是對犯罪人員監外執行的一種刑期,我們國家對犯罪人員服刑的刑懲分緩刑和實刑,緩刑是對判三年以內的,大多以經濟案件為主,一般判二緩三,判三緩四緩五等,暴力案件不適用緩刑,不危害社會的一種刑罰,被判實刑犯罪人員必須去監獄服刑,還有一種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般來說在二年以后根據表現能改判無期,無期改有期徒刑。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認為,犯了事被判了緩刑,出來后就沒事了。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今天《我顧問》來為大家解答一下,是不是被判緩刑后就沒有任何問題了:
什么是緩刑
緩刑指的是暫緩量刑,是對已經觸犯刑法,經法律程序已經定罪的行為人,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誠懇、已經獲得被害人諒解等情形,對其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給予行為人一定的考驗期限,接受特定機關的考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的后果
很多人覺得,被判了緩刑,放出來后就沒事了,可以自由自在了。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在行為人被判決,還需要接受社區矯正,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定期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在社區矯正階段,主要遵守以下的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具體內容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后會向行為人宣告。
在社區矯正期間,并未按照規定接受監督、定期報到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將會被撤銷緩刑,重新收監,具體有以下幾種情節: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雖然被判緩刑后,出來仍然受限多多,但是能夠在牢房外接受社區矯正,能夠有機會改過自新,總比待在監獄里好很多。
1.緩刑是說判決下達以后可以直接回家了,但是在判決下達之前是被刑拘的。
2.還有一種叫取保候審,就是在判決之前也不用被刑拘。
3.死緩不是緩刑,只是免死,只要在判決下達之后兩年內沒有重大犯錯,收監兩年后改判無期或20年。但收監之前被刑拘的時間不算在內。
4.緩刑只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緩刑期一定比有期徒刑時間長。
5.緩刑期內沒有犯錯可以免除強制措施。
6.被判緩刑也算前科。
7.拘留,拘役,管制,勞動教養,都不算前科。當然現在沒有勞動教養了。
緩刑就是判了刑法,緩期執行的意思,
譬如說判了1年,緩期三年執行。就是說人是放出去的,只要三年內不犯罪,遵紀守法,三年到期后,就不在執行原先的判決。
再譬如說死緩2年執行,就是說判了死刑,2年后執行,只要2年內沒有再有犯罪,態度誠懇,到期后就不在執行死刑了,改為無期徒刑。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小警明確警告你:緩刑期間做這些事情(酒駕、嫖娼、吸毒……),你就徹底玩完啦。
關于緩刑的內容,各位已經回答了很多。大家知道,緩刑就意味著不用一直蹲監獄,而是經過一個考驗期,過了考驗期,就算“解放了。”是不是很開心呢。
但是,如果在考驗期內,故意或者一不小心,又“作死”,那才真是nozuonodie。
先引述一下相關法律:
緩刑期間因違法被行政拘留的,由監管執行機關視情況決定。情況嚴重的,應當報請人民法院撤銷緩刑收監服刑。 相關規定:《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直接上結論。(個人意見)
緩刑期間不僅不能犯罪,而且連一般的治安違法也不能有!!!
治安違法可能被拘留或者罰款,如果是被行政拘留,怕的不是這幾天的拘留,而是你的緩刑之旅可能就徹底的GAMEOVER了。
所以,不要酒駕、不要嫖娼、不要打架、不要尋釁滋事、不要吸毒……這些雖然可能不夠罪,但足夠你治安拘留的了!
最后,既然法律讓你懺悔,就真正的借著緩刑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吧!
緩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緩刑適用一般(輕微)的刑事案如果用于重大經濟案和故意殺人案只能讓法律存在著模糊空間和對人造成二次傷害
首先糾正一下,判十年緩刑兩年的情況,根本不存在!
然后,法律微言用簡單直白的語言解釋給你聽: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
說白了,就是給判了緩刑的人一個考察期,看看他在考察期的現實表現,跟小孩子打架弄個“留校察看”的處分差不多性質,表現好了,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表現不好,收監執行。
法律微言詳細介紹一下:
(一)緩刑到底是什么?
刑法理論對緩刑的定義太長,像老太太的裹腳布,但是沒辦法,理論定義必須把意思表達完整了,所以就會比較長,法律微言可以簡單轉化成三點:
其一,犯了罪的人才有可能宣告緩刑,不犯罪,不存在緩刑問題;
其二,緩刑是給嫌疑人判了實際的刑期,但是呢,先暫時不執行,只是設定個考驗期,看看這個人有沒有悔改表現;
其三,然后,依據這個人在考驗期的表現,來決定,到底執行不執行判決的刑期。
(二)什么情況下會被判緩刑?
緩刑并不是適用所有罪,能用上它,那條件是相當嚴格的!刑法第72天就作了詳細的規定,總結一下,就是五個必要條件、兩種不同情況、三個不能。
1.五個必要條件
(1)只能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所以判10年有期徒刑的緩刑,根本不會存在。首先要保障的就是,犯的罪是輕罪,重罪不存在緩刑可能。
(2)情節較輕;
(3)悔罪;
(4)無再次犯罪危險;
(5)對其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這個五個條件缺一不可,少一條,都不能判緩刑。
2.兩種情況
在滿足上面五個條件之后,還會分成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可以判緩刑的。就是滿足了這五個條件,法院還是可以不判緩刑。
第二種情況,是必須要判緩刑的。就是,對于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和已經懷孕的婦女,這三種人,只要滿足了上面五個條件,法院必須判緩刑,不存在商量余地。
3.三個不能
就是即使滿足了上述條件,但是只要出現了以下情況,還是不能判處緩刑或者即使判了緩刑也要撤銷。
第一個不能,累犯肯定不能判緩刑;
第二個不能,考驗期內重新犯了新的故意犯罪了,撤銷緩刑;
第三個不能,考驗期內發現了他之前還有犯罪沒有被發現,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三)緩刑的考驗期到底是多久?
刑法第73條規定:
對于判拘役(最長6個月)的人,緩刑的考驗期是2個月到1年,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
對于判3年以下(包括3年)有期徒刑的人,緩刑的考驗期是1年到5年,法院一般會采用判一緩二(有期徒刑1年,緩刑考驗期2年),判二緩三,判三緩五這些常用的判決方式。最基本的,就是考驗期都會比判處的刑期要長。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就開始起算。
(四)考驗期期間,怎么確保平穩度過?
想要平穩度過考驗期,就要做好以下四點: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在考驗期內,考察機關說讓你干啥,你就干啥,千萬不能再故意犯罪,要不然,立刻收監執行原判刑期。過失犯罪(交通肇事罪就是最為常見的過失犯罪)不影響緩刑的執行。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考察機關讓你咋報告,你就得咋報告。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有些人,考察機關不讓你見,有些場所,考察機關不讓你去,有些事情,考察機關不讓你從事,你就千萬不能去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這個規定和取保候審很像,必須在考察機關的視線范圍內,有變動一定要及時報批,不能私自決定,想去哪去哪。
那么考察機關到底是哪個機關呢?最知名的“社區矯正”就新鮮出爐了。
(五)什么是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也是一種刑罰,叫做“非監禁性矯正刑罰”,目的就是通過政府、社會以及志愿者的幫助,通過思想改造和勞動改造,改正惡習,并幫助他們重新回歸社會。
社區矯正的執行機關就是司法局(司法所),再加上社區、協會、志愿者和社會的協助。這是一個新興事務,在經過試點以后,現在已經全面鋪開。
但在執行中也會存在一些問題,隨著時間和經驗的積累,會越來越完善。它的出現,就是為了避免緩刑等監外執行的刑罰避免流于形式,讓犯了罪的人,在政府和社會的幫助下,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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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指回居住地服刑既由司法行政部門監管考核又稱社區矯正,緩刑兩年后服從監管的解除矯正,不再執行原有期徒刑一年,考核期間違反監管規定,違法的上報法院撤銷緩刑,收監執行,重新犯罪的兩罪并罰收監執行
法律微言明確回答你:
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翻譯成大白話就是小A犯了罪,被法院判了3年,但是他滿足了一定條件,可以在暫緩執行,在一定期間內,在監獄外履行一定義務,如果沒有再犯罪,就不再執行法院判的刑了。
下面法律微言詳細解釋一下:
1.什么情況會被判緩刑
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能被判緩刑,適用緩刑的條件很嚴格的,根據刑法規定,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被判處是三年(包括三年)以下的犯罪,也就是必須是輕罪,三年以上的重罪,不能被判緩刑;
(2)確有悔改表現,法官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這種悔改表現一般體現在罪犯有悔罪,認罪,積極賠償,自首,立功等情節;
(3)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能判緩!累犯就是曾經有過犯罪的人,又再次犯罪,這種人不能判緩刑;犯罪集團就是指走私集團、黑惡勢力、詐騙團伙之類的集團,他們中的組織者,主要實施者就是首要分子,不能被判緩刑。
以上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2.緩刑和死緩的區分
有人會搞混淆這兩個概念,其實這兩個詞有天壤之別,緩刑適用于輕罪,而死緩,全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犯了很嚴重的犯罪才會被判。
二者也有相同的地方,都是給罪犯一個期限,看看罪犯在這個期間內如何表現,表現好了,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表現不好,繼續執行原判。
3.緩刑期間什么叫表現良好?
想要表現良好,就要遵守幾個義務:
(1)最最重要的!千萬不能再次故意犯罪!只要有第二次故意犯罪,不管什么原因,立刻終止緩刑,收監,原判刑罰和新犯罪,數罪并罰!
(2)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管理;
(3)定期向社區矯正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不得隨意會客,不得出入被禁止進入的場所;
(4)不得離開規定的住所地,卻有急事需要離開,提前報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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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理解是緩刑就是延期執行,法官根據犯人的實際情況,對犯人采取的量刑情節,如樓上所說,看這個犯人還有救,并不是罪大惡極,犯罪情節較輕,對所判刑罰緩期執行。
我覺得緩刑就是在正常的審判結果下達之前給犯罪嫌疑人一個悔罪的機會,盡量減輕刑事處罰程度,這也是國家法律進步的一種表現。畢竟法理不外乎人情,若能悔改,善莫大焉!畢竟懲罰不是目的,目的是要人改邪歸正。
但這種法律的進步也被人以金錢或利益所扭曲,若是能夠用金錢賠償受害一方的物質或精神損失,盡可能的減輕所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并且得到諒解或降低刑事處罰。我覺得緩刑的目的就達到了。
但是如果被告人用金錢或物質向法院行賄,以此來減輕刑罰或逃避法律的制裁,受害一方并未得到應有的賠償和正義的伸張,那緩刑作為人性化的一種法律手段就被金錢玷污了。法律的公平也喪失了。
其實在現實中正義被伸張的很多,不能被伸張,就是后者的這種情況也屢見不鮮。因為量刑也好,緩刑也罷,最終的決定和審判都在法院的手里。人民美好的幸福生活只存在于新聞聯播里。
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不可能會有緩刑的執行制度。三年和以下才有緩刑執行制度。在緩刑期必須遵守緩刑相關規定,沒有新的犯罪,查出遺漏犯罪和違規違紀,緩刑欺瞞去所在地公安局辦理刑滿釋放證再去派出所登記消除身份證服刑信息就完美回歸社會了。遵紀守法,做好公民!
緩刑,簡單的說就是不用進入監獄服刑!緩刑具體適用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進行量刑,罪行嚴重的罪犯法院對其是不會判處緩刑的,緩刑一般適用的是罪行較輕,罪犯真心的認罪悔罪,積極主動的接受政府的教育,并且其行為在監外執行時不會給社會再一次帶來危害,被判處緩刑監外執行的人員,是由公安,司法,罪犯所在社區對其進行監督改造,緩刑期間罪犯要遵守有關緩刑改造教育規定,按期如實的向有關部門匯報自己的改造思想情況,如果在緩刑期間罪犯違反了相關規定,可撤銷對其的緩刑判決改為收入監獄執行對其判處的刑期!
真沒見過判十年,緩刑兩年的,判三緩五倒是有,五年的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期限之內不重新犯罪,就可以解除社區矯正了,如果重新犯罪,在新罪基礎上加上原來的三年刑罰!按累犯從重處罰!個人理解!
社會上很多人都不了解緩刑。
緩刑是對一些被判處拘役和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徙刑,認定能認罪服法,服從管理,認真學習,不至于再危害社會的人制定的刑罰。
緩刑服刑期間在居住地由當地公安機關執行,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配合。確有悔改表現,尊法遵法,不再危害社會,服刑期滿轍銷刑罰。
但是在緩刑服刑期間從新犯罪或有未查清的余罪,應轍銷原判緩刑從新收監審判。或是不服從管教離開監視地情節嚴重的應收監服完判處的刑罰。從收監當日開始計算刑期。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通俗講就是不用坐牢的,專門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不犯罪就視為已執行刑罰了,緩刑是什么意思是很專業的問題,搜“智豪刑事律師網”,里面關于緩刑是什么意思,緩刑的法律規定,什么情況才適用緩刑,緩刑的一些典型案例,多得很,智豪律所的網站里很權威的,網上他們是西南地區只做刑事案的律師事務所,緩刑的成功案例很多
一、緩刑的概念和意義
緩刑由英國法官希爾(Hill)首先倡導。作為一項刑罰制度,則最早由美國波士頓于1870年采用。緩刑制度自創立至今,各國刑法規定的緩刑主要有刑罰暫緩宣告、刑罰暫緩執行和緩予起訴三種。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屬于刑罰暫緩執行,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地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具體說包括兩類:一是一般緩刑,二是戰時緩刑。
所謂一般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執行其刑罰,若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所謂戰時緩刑,是指在戰時,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執行刑罰,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制度。戰時緩刑又被稱為“特別緩刑”。
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種,它是量刑制度的重要內容。它以判處刑罰為前提,不能脫離原判刑罰而獨立存在。其特點在于判處刑罰,同時宣告暫緩執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
緩刑,一般是對有關系之人。
作為一個前刑事法官,對這個問題還是很有發言權的。那么緩刑,從字面意思來理解的話,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之意,它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一般發生在可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情況下。這和一般大眾認為的犯罪就必須坐牢的看法有些不同,因為對于一些輕型犯罪行為來說,俗稱的坐牢并非最好的選擇,一來其社會危害性并非達到非要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懲罰,二者適用緩刑可能對于其改造更為有利。比如我們常可聽見的某明星因為醉酒駕駛或者交通肇事,經審判后罰其參加一段時間的義工工作,就是適用緩刑的表現之一。在我國,緩刑一般由特定的考察機構,也就是各地的社區矯正辦來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通過要求其參加一定的體力勞動,撰寫思想動態,隨叫隨到等方式來矯正其不好行為,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緩刑期結束后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當然,緩刑一般適用于社會危害性較小,罪犯認罪態度良好的情形下,如果本身所犯之罪具有相當危害性,比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等,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本身極為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即使其本人認罪態度好,也不會被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