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就是在合同簽訂時雙方約定的在特定的情況下能夠不負任何責任,但是這一免責是屬于有條件的免責。而且免責條款也不能夠選擇對方的發(fā)展,侵害權利損害他人的任何正當利益。那么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呢?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來解答。
一、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關于免責條款有一定的限制,特別是提出格式合同一方如果免除自己的主要責任,使交易雙方的利益分配喪失公平性,那么這樣的條款會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免責條款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免責條款的法律規(guī)定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國對免責事由適用的規(guī)定有以下幾種:
1、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責任。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大都明確規(guī)定,如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則應免除當事人的履行責任。
④而英美法則允許當事人利用不可抗力條款,以確定何種事故的發(fā)生免除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我國法律亦規(guī)定,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應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2、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的發(fā)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則應導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均可導致合同的解除。
3、延長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不可抗力常常可以導致履行義務期限的延長。在允許情況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暫時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導致合同完全、永遠地不能履行,如采取維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于維持合同的嚴肅性,并充分實現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但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免責條款是違約的免責事由之一。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的免責事由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因此,免責條款并非產生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是合同當事人通過事先協商在合同中設定。它符合合同法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自己設定權利和義務,毫無疑問,也允許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承擔范圍和方式以及免責條件進行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依據此免責條款,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實踐中,合同的當事人為避免承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種種不可預期的風險,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寫入免責條款,以最大限度地免除或限制未來責任。例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切工傷事故概不負責”或在合同中約定“貨一售出,概不退換”等都屬于免責條款。
合同的免責條款現在多見于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是以格式條款為基礎的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第39條第2款)格式條款的運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在現代社會里,格式合同常見于金融、保險、郵政、電信和航空及跌路運輸等部門,另外,房地產交易和企業(yè)勞動關系中也常用到格式合同。人們在購買各種商品及在理發(fā)、坐車、購買各種船票、辦理郵購業(yè)務、拍發(fā)電報等各種活動中,經常見到各種“通知”、“須知”、“告示”、“說明”等文件,其中大都包含了免責條款。格式條款的使用者往往是經濟強者,尤其是壟斷或準壟斷集團;而條款的接受者則往往是消費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fā),事先擬定好條款,包括免責條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擬定的,所以對各項內容比較熟悉,特別是有關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內容,更是經過反復研究,唯恐自己承擔過多的責任,想方設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責任;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來講,由于對格式條款的內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訂合同才接觸相關條款,而格式條款的內容又多又細,他們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很少注意到對方設定或隱藏設定的免責條款,而且這些免責條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專業(yè)人員很難一下子看清楚其中的奧妙。而基于附和締約“要么接受,要么走開”的特點,相對方往往毫無選擇的余地。一旦風險發(fā)生,相對方的損失會因免責條款的存在而無法得到救濟。
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合同公平正義,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做了控制性規(guī)定。
合同法規(guī)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訂合同時,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對這些條款予以說明。(《合同法》第39條第1款)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盡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屬于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公平條款,該免責條款無效。
以上就是關于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的規(guī)定可以雙方的協商,但是合同法的免責條款的規(guī)定不能夠限制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也不能夠限制對方的其他民事以及其他法律權利和權益。希望對您有幫助,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