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合法嗎?最新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父債子還是傳統觀點。父親留下的個人債務子女沒有必還義務。
在父親健在時債務一直是父親的債務,子女無需償還。當父去世時,在他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么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價值范圍內清償死者債務。當然,繼承人自愿償還遺產范圍之外的債務,法律也不禁止。
債務人生前的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生存一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生存一方主張債權。如果是個人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配偶及其子女沒有償還的義務。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在遺產價值范圍內償還債務,超過遺產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可以不還。
債務人在死亡時沒有到期的債務,則視為到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父債子還在我國沒有法律依據。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 《繼承法》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子女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并不是父債子還。從法律上來說,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債務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不會連累債務人子女。但從現實中,一旦貸款不還,會或多或少的對家人和朋友產生影響。 總之,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原則上,對他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在繼承的情形下,繼承人要在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如遺產不足清償的,對超過的部分不承擔責任;放棄繼承的,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如過承諾代父清償債務的,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所以是否償還要看是否繼承了被繼承人的財產,并且應當在自身繼承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父親活著子女沒有義務,等老人去世子女繼承遺產時,出去老人所欠的債務剩下的子女材了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