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地上停車位可以買賣嗎
小區地上停車位可以買賣嗎
現在購買車位成了很多有車族購房頭疼的一件事情,不僅僅是車位價格昂貴,很多時候是重金難求,因為小區面積有限,車位有限,這也造成了很多開發商不合理買賣,很多業主不清楚相關法律法規,在車位購買方面經常出現糾紛和困惑。下面總結五點注意事項,以供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作為參考:
一,看能否辦理產權證。業內人士指出,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二,租賃車位有限期20年。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四,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于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于購買車庫。
五,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并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并將合同另行備案。
這是一個偽命題!
物業公司在小區沒有任何產業的產權,何談物業公司賣車位?
誰要物業公司出售的產權車位必定是受騙了,也說明自己就是“傻B”。
要看小區地下停車位屬于哪種性質的,小區車位大體上有三種,有產權車位,人防車位,無產權車位。
有產權車,產權在誰名下就是誰的,產權人愿意賣,就可以買。
第二種人防車位,產權屬于政府。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這一類型的車位。
第三種無產權車位,要看規劃。
《物權法》對地下車位的權屬問題采納了“約定歸屬說”的觀點,即在目前現行法律沒有對車位、車庫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通過合同方式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只要地下停車位不屬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車位的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那么即使沒有產權證,該小區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2、《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別設立”的規定,終于確立了建設用地可分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層面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鼓勵、支持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3、地下車位不可出售的條件:
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地下車庫,要看車庫是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還是屬于開發商投資興建的建筑物,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庫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 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計算在內;
(2) 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庫。如果沒有上述情況,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該地下車庫,這時,作為購買地下室汽車位的小區住戶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庫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庫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備注:
民用建筑地下車位在政府的建筑區域規劃中明確規定為全部或部分人防面積的,該地下車位的權屬單位為政府或市(區)人防辦,但開發商在和平時期享有管理和使用的權利,由政府或人防辦開具的使用證書證明其享有的權利
物業僅僅是小區的安保維護的服務窗口,小區停車位屬于小區全體業主的,物業哪來的售賣屬于小區內部停車位權利呢…相關事宜建議請教專業律師…
謝邀請。
物業公司無權出售地上、地下停車位(庫)。
明確納入業主公攤面積的共用場所如果被開發商或物業改造成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出租或物業收取車位費剩余收益也要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和物業無權力對外出售。
對于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是否有權出售,要看開發商是否把地下建筑面積計算在小區建設公攤面積之內,地下車庫成本是否算在了住宅開發成本之內,如果是這種情況成立,開發商都無權出售,物業算哪盤菜?至于人防辦產權的車位,開發商只是享有管理和使用的權力。
可以買。
在許多城市,地下車位都不可以辦理產權證,但不能辦理產權證并不代表不可以對外銷售。不能辦證,開發商依然擁有地下車位的所有權和處置權,所以對外銷售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除非有特別限制,比如地下人防工程,盡管是由開發商建設,但屬于國有資產,禁止對外銷售的。
至于通過銷售代理公司來進行銷售,這個沒有影響,要注意銷售合同必須以開發商的名義與您簽訂,銷售發票也必須是開發商出具,由于不能辦理產權證,所以這些資料要注意保存。
至于是否購買,這個關鍵看個人需求。
從土地出讓的角度來看,以2019年的貴陽樓盤綜合案例來說,
1 土地出讓的僅是地上部分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地面車位的使用權利,都伴隨房屋的出售轉讓給業主,歸屬全體業主所用,開發商無權單方面出售行為。
2 而在樓盤的具體規劃中,地面以下的車位還包括地下車庫、人防工程兩大類。其中
地下車庫的建設,可由房開向業主出租使用,包括按月支付的短租,以及長期的租賃,也就是一般常說“賣車位”。而實際上,業主得到的僅僅是使用權,并且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單次最長不超過20年;
而人防工程,在非戰時可以用作車位,按照誰投入、誰建設、誰收益的主張,可由開發商加以改造用作車位。
3 其實,目前“車位出售”矛盾產生的焦點,還是住宅車位配比存在不足,車子多了,位子少了,引發業主的普遍擔心。而還存在爭議的核心點,說白了就是“地下車位,業主買到的是什么?”
而目前大城市新建中大型小區的商品住宅,地下車位普遍得不到辦理產權。所以,業主從開發商那里買到的,僅僅是長期的“使用權”。
比較常見的現象是,開發商隨意出讓車位的使用權,讓小區以外的人占了便宜。對此,各地區的物業管理規定中都有約束,如果在車位配比不夠,或者不能充分滿足業主使用的前提下,開發商不應當將小區的車位短租/長租的使用權,出讓給非小區的人使用。
目前,城市綜合體的建設比較普遍,有些地下車位是由商品住宅的住戶,與購物中心消費者,寫字樓辦公共同使用。這種情況,就應當明確保障住戶使用的前提下,再滿足商業用途的使用。
4 最后回到物權法的角度來看,出售的前提是能夠辦理產權的相關證明,如果房開能夠獲得產權,那么自然就有權出售。如果不能,也就不應當稱作“出售車位”,而只是“出讓車位使用權”。以上回答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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