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補償標準
按照常態來說,拆遷補償協議,類似于合同,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愿。也就是說,在不違背強行性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字確認,即合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拆遷協議的補償額度,只要雙方當事人(即拆遷方和被拆遷人)達成一致意見,沒有違背法律上的強行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一般來說該份補償協議是成立且合法的。
但在明律師要提醒你的是:拆遷協議之所以單獨成立出來,自然是有其特殊性。拆遷協議的特殊性在于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有強大公權力的行政拆遷方,而另一方是絕對弱勢的普通老百姓。這在客觀上決定了雙方主體的不平等性,因此,為了保護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被拆遷人的權益進行了保護性規定。即:
《條例》第二條規定: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可別小看這短短數字,這兩條規定的背后意義是說: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必須公平合理,且要足額到位。這里的“公平、足額”可理解為:拆遷補償必須保證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不得低于被拆遷人房子被拆之前的生活水準和房屋等價值利益。
因此,即使拆遷協議尊重雙方的協商一致的自由權利,但為了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法律規定協議的補償額度是不能過分偏低的。如果補償費用損害到被拆遷人的利益的時候,即使簽了協議,被拆遷人也是可以進行維權的。
當然,在《條例》里除了上述兩條規定,還有很多對被拆遷人權益進行保護的條款。這些都是補償的相關法律依據,被拆遷人一定要靈活運用,不明白的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切實保護自己的應有補償利益。如果拆遷方說補償沒有依據,單憑拆遷方任意做主,那肯定是違法的。被拆遷人切勿輕信上當,損害了自己的利益。
拆遷補償協議其具有強烈的行政性質,即為行政合同。雖謂‘協議、合同’,然而與民事法上的合同存在差別。民法意義上合同,可以說是合同雙方真正自由意識的表達形成的合同。而拆遷補償協議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補償安置政策而成的一份合同,因此,不可能是雙方完全自由意識的表達。特別是作為協議甲方的政府,拆遷補償協議是已擬訂的格式化合同,補償標準是既定的。政府被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償是按照所謂的條條框框給予的。
也即,政府作為拆遷補償協議的一方,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不可能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權,不會剝奪被拆遷人既得利益,也不會答應其無理要求。所謂協商拆遷補償內容、進行協議拆遷,政府能做的只是與被拆遷人就安置補償方式的選擇、安置房源的位置、補償資金的領取時間等無關補償實質利益程序性問題進行協商。
對本問題而言,拆遷補償協議的補償是既定的,依據如下。一是政府作為協議甲方,簽訂協議受法律補償政策約束,政府行為是依職權而為。無論遇到是親朋好友,還是‘釘子戶’,不可能拿國家錢去做順水人情,這樣做后果不用多議。其次,現在拆遷補償不論集體土地上,還是國有土地上一律皆為政府主導,政府是拆遷主體,拆遷補償結果一律要接受審計、向公眾公示,補償結果不公平、不公正,是哪一方都不愿接受的。
綜上,拆遷補償協議看似‘協議、合同’,實則內容早已既定,留給協議雙方可議范圍是十分有限的。這也是某一拆遷地塊出現孤零零一‘釘子戶’,耽誤工期,政府也不愿讓步終極原因。
正常來講,只要被拆遷方是一個智力正常的、沒有遭遇暴力威脅的人,房屋拆遷該得到多少補償,當事人心里是有數的。
現在政府部門搞征地拆遷,補償基本上都有個原則的,比如集體土地征收該補償多少、國有土地征收該補償哪些,大概都有個參考標準的,不是哪一方拍腦子決定的。
所以呢,只要拆遷方按照法律要求足額補償老百姓,老百姓也不會有什么意見,簽合同也會順利很多。
不過現實生活中,很多的土地征收項目都會在補償上面存在一些矛盾,雙方發生矛盾甚至對簿公堂的事情時有發生。
至于題主問得補償沒有依據,應該指的是那些“拍腦袋決策”吧,因為正常的補償都大概有個參考標準,每個不同區域拆遷都會有測量、評估程序,這是你補償參考的重要依據之一。
最后回答題主的疑惑:雙方都同意的簽字蓋章合同是有效的,任何的拆遷都需要有公示、評估、復議等流程,沒有依據的拆遷,你是可以采取訴訟方式來維權的。
關于這個問題,目前還沒見到有什么法律依據證明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房屋拆遷也不都是一個性質的問題,有國家征用拆遷,有開發商拆遷,也有個人為了用場地,也有地方政府拆遷擴建。當然,國家拆遷是有標準的。國家行為沒有標準,工作起來是沒辦法操作的。所以正規拆遷必須要有標準。
致于一些零打碎敲性拆遷,也犯不了什么法。房屋拆遷在某種意義上講,也就是一種商業行為,你愿意買,我愿意賣,協議就成了。
如果國家性拆遷,那錢是國家的,誰也不能把國家的錢隨意給誰,按標準應該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