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談補償
當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重大事由,或者勞動合同到期的,不少用人單位會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簽訂協議,協議的內容由雙方自行商定,但一般情況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未領取的工資等內容進行一次性處理。那么與單位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談補償內容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與單位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談補償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因此,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除此之外,皆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與單位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談補償內容
二、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區別
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如上,合法解除支付一個月工資),具有補償性質;
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即2倍的經濟補償金。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與單位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談補償內容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在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后,用人單位往往又以補償過高、勞動者工作期間表現不好等理由拒絕履行該協議;而勞動者也可能認為補償協議過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更多的補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