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是經承包人催告后,發包人仍未能支付工程款時,將建筑工程變賣、拍賣來優先獲得受償的權利。但是,怎樣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利,卻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事情。那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一定要起訴嗎?
在實踐中,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要注意以下三大事宜:
1、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不一定要起訴。
根據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也就是說,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時,不一定要到法院起訴的,雙方協商處理也可以。
但如果發包人存在其他債權人、抵押權人等情況,承包人使用通過變賣來主張工程款時,容易惹官非,保險妥當的做法就是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受償,既能避免麻煩又能盡可能維護自身權益。
2、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是六個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要是對實際竣工之日有爭議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消滅,之后不能再主張優先受償。
3、建設工程施工優先受償權僅限于建設工程價款,不包括由于發包人延遲付產生的利息和違約責任。
按照上述高院批復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事實上,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設計的問題,不僅僅是否需要起訴那么簡單,其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也很重要。要是被拖欠大筆工程款或情況復雜的,建議最好找個建筑工程律師協助處理,保障能爭取到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