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怎么處理
債務——它的對稱叫“債權”歸屬方一般是債權方。是指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1、合同
合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當事人之間依據合同的約定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于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合同是債的最主要發生原因,在債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于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于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3、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后,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
5、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于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其特點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債那樣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6、締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致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的情況,締約過失責任產生后,有過失的一方負有向受害的一方賠償的義務,受害的一方享有請求過失的一方賠償的權利,形成債的關系。
7、其他原因
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系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會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拾得遺失物,會在拾得人與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處理債務,關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會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處理債務糾紛,我們一定要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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