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個人財產買房
婚后以個人財產買房
您好!
不能嚴格界定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與兩個因素有關:
- 所謂的“一人出錢”,是否能夠嚴格界定這筆錢屬于個人。
- 房產登記的時候,登記的產權人是誰。
先說一個肯定的結論:如果確實是個人合法財產購房、并且登記為個人名字的情況下,房子屬于個人財產,不算做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就這兩個方面說明一下:
“一人出錢”,錢算不算個人的?
如果能夠證明這筆錢屬于個人合法財產,那么,就具備了判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第一個條件。
同時,個人合法財產,在產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并不會因為婚姻關系,導致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什么是個人合法財產?這里不再摘抄法條,把一些常見情況列舉一下:
- 個人婚前財產。例如,婚前自己攢的錢、個人婚前房產賣了之后得到的錢,這些均視作是個人財產。
- 個人父母贈與的錢。例如,自己的爸媽把錢給到自己的孩子,無論婚前還是婚后。
- 個人繼承的錢。例如,個人繼承了上輩人的財產,且繼承的時候,指定的是“個人繼承”。
- 夫妻之間協議的錢。例如,夫妻倆之間有財產分割類協議,說明了錢分別屬于各自。
注意:婚后的工資獎金收入、公積金收入等,均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哪怕只有一個人掙錢。
房產登記的情況
滿足了上述條件,還要看房子的產權人登記情況。
這里給出三條結論:
- 如果確定是個人合法財產,且購買的房子登記的是個人名字。那么,房子即為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 如果確定是個人合法財產,且購買的房子登記的是雙方名字。那么,房子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相當于一方把部分房產份額“贈”給對方了。
- 如果不能確定是個人合法財產,與登記情況無關。婚后買房,如果不能確定房子是個人的錢出資,那么無論房產登記誰的姓名,都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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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南京楊超律師
(1)利用婚前財產購買,且登記在一人名下。屬于婚前財產。
(2)婚后共同購買,但做婚內財產約定,該房屋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且已經過戶到一人名下。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3)婚后父母一方全資買房或贈與,登記在一方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受到我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在現代社會,擁有一個家已經更多的具像化為擁有一套房子。對于北漂一族一來,在北京購買一套婚房不容易。但同時,現代婚姻的極不穩定性,又給房屋的歸屬及分割等問題,帶來極強的不確定性,房子的處理往往會引發很大的爭議,那么婚后如何買房才算是個人財產或者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司法實踐是如何認定的呢?下面由律師來為您一一解答:
一、婚前個人出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
對于婚前個人出首付,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貨的房屋,在離婚訴訟中分割該房屋,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那么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意見進行調解。如不能協商一致,因出首付的夫妻一方一般是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所以法院會將該房屋判歸出首付的一方所有。婚后還貸部分對應的房屋權屬份額歸雙方,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都對另一方根據還貸的比例對應的房屋份額進行經濟補償。
二、婚前雙方出資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
對于婚前雙方出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如夫妻雙方均能夠提供出資首付的證據,那么該房屋應根據雙方的出資比例判歸雙方按份共有。在離婚涉及房屋分割時,雙方可進行協商,法院會進行調解或和解。如協商不能,一般由占有份額多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并對享有份額少的另一方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也可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司法評估。評估后,法院會根據另一方對房屋享有的份額計算補償數額。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
對于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如在離婚分割房屋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所有權登記人所有。父母出的首付相當于對自己方子女的個人贈予,該方根據首付的數額及還貸的數額對房屋享有相應的比例份額,另一方根據還貸的數額享有剩下的房屋份額。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判決份額多的一方對份額少的一方進行補償。另外,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為自己的子女購買房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該房屋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四、婚后使用婚前個人財產全款出資購買的房屋。
此種情況一般會發生在夫妻一方使用婚前的個人存款在婚后購買房屋。如果僅從房屋的取得時間來看,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屬于共同財產,但如果確有證據證明確為使用婚前個人存款購買,且該個人存款在婚后并未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則可以將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還有一種情況是在婚后出售了婚前的個人房產,使用該房款又購買了新的房屋,此類情況的認定與上述方法類似。
五、以父母名義購房,父母再將房屋贈予給一方子女。
如果夫妻一方使用婚前的存款或將婚前的房產出售以自己父母的名義購買房屋。該房屋登記首先登記在自己的父母名下,而后父母再以贈予的形式將房屋明確贈予給自己的子女一方并完全房屋過戶登記,那么該房產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該認定前提也是使用父母名義購房時的房款應為個人財產,不能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合,否則在認定上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后簽訂了相應的財產約定,對房屋的權屬進行了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履行。如一方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了放棄房屋所有權,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以上是幾種涉及婚前婚后出資的房屋歸屬的認定,在現實中,婚姻關系存續的前后付款購房的司法認定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要綜合雙方的證據及案件的事實細節最終認定。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價值判斷也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希望本文的論述和介紹能給您帶來一些幫助。
婚后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屋,即使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也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你題目當中的具體案情描述中提到了,你做了一個放棄所有權的公證,這個具體要看是什么樣的一個公證,如果你已經明確放棄了房屋所有權,那么該房屋有可能是你老公的個人財產。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婚后以個人財產買房“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