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在運輸途中毀損滅失
標的物在運輸途中毀損滅失
這個問題的重點不是交由承運人運輸,而是“在途標的物”。首先得搞明白什么是在途標的物,即購買的時候貨物已經在路途中了,此時簽訂買賣合同,此時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在途標的物生活中一般不會碰上,適用于國際航空、航海線路上的物資買賣等,比如貨船從A國家運輸貨物去B國家,返程的路上,避免空載,購買貨物C,并在途中聯系買家,此時買家購買的貨物所有風險自負。
就是一樣東西如果發生丟失、損壞、消失,無法修復等等情況在交付前有出賣人自己承擔所有責任交付后有買家承擔很簡單的一個道理
首先,網購中,是二個合同。1、賣家與快遞的運輸合同。2、賣家與買家的買賣合同。1、網購中明確寫明收貨地址,因承運人原因,使貨物運輸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因貨物沒有達到交付條件,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的損失可以向承運人追償。2、因不可抗力原因,使貨物運輸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因貨物沒有達到交付條件,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的損失不可以向承運人追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對于動產或不動產的風險負擔問題,原則上采取交付主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標的物交的風險,在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即使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風險也轉移給買受人承擔。也就是說,風險負擔的移轉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并不關聯。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是指“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的風險,主要包括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標的物毀損、滅失。如果合同當事人對標的物毀損、滅失具有過錯,則不屬于風險負擔問題,應當按違約責任或債權責任處理。 但上述規則,存在幾種特殊情形: 一、在途貨物(路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二、種類物難以區分。在大宗貨物買賣中,出賣人批量托運貨物以履行數份合同,或者托運超量貨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如果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作為標的物的種類物特定于買賣合同項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負擔。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買受人違約導致交付延期。比如買受人拒不提供交付地點,或者未支付合同約定的主要費用,由此帶來的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四、買受人遲延受領。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貨物或者遲延提貨,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五、買受人因質量瑕疵而拒收。如果標的物質量存在重大瑕疵,買受人拒絕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這意味說,只有當買受人無法從出賣人交付的批量貨物分辨出特定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時,買賣人才不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現實問題 A公司向農村承包商顧某購買了一批有機蔬菜,根據雙方的合同,由A公司上門提貨。
在A公司提貨并清點、檢查蔬菜確認無誤后,A公司貨車便駛往A公司所在的城市。然而,當該批蔬菜被運回A公司倉庫后,A公司發現已有一部分蔬菜腐敗變質。于是,A公司找到顧某,要求顧某賠償A公司的損失,理由是該批蔬菜在進倉庫前就已變質。那么,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本案例涉及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轉移問題,那么,A公司向顧某購買的蔬菜的風險轉移點究竟在何時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規定的,否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由此可見,在顧某將有機蔬菜交給A公司之后,該批蔬菜的風險已經由顧某轉移至A公司。所以,在A公司將蔬菜運至自己的倉庫后發現蔬菜在途中變質,該變質的風險,應當由A公司自己承擔。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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