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既可以屬于被動離職,也可以是主動離職。如果是公司提出,則是被動離職,需要給于一定的補償。如果是員工提出,則屬于是自動離職,沒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主動離職亦稱“跳槽”。員工自愿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雇用關系終止。過多的主動離職行為尤其是優秀員工的主動離職,會對組織的士氣產生負面影響,重新招募的成本也會導致組織運作費用的上升,對組織產生不利的影響。
被動離職是員工非自愿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雇用關系終止。形式有被裁員、解雇等。產生的原因可能是組織發展導致的工作要求改變和崗位消失,也可能是個人因工作績效不符合組織要求、缺乏本職工作所需的資格以及個人知識技能的老化導致不再勝任崗位要求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有關勞動工作的情況協商解除合同,是可以按照勞動法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的,特別是涉及到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困難時,可以主動協商處理,但相關情況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結算。
【問題分析】
從問題描述看,不是你主動辭職的,而是公司主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不是糾結于如何避免吃虧。
就算公司給了你足夠的賠償,又能有幾個錢呢,就像是一條魚,只能解一時之饑。
如果找到公司解聘的原因,及時去彌補自己的不足,使自己有個進步升級,你的收益可不止這一點點賠償吧。
授人以漁,還是授人以魚。那么現在的問題是,你想要魚還是要漁。
【草長之音】
當然,有時魚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這事兒就可以做到。
1、找到公司主管領導,問清楚你真正的原因。態度要誠懇,虛心請教。
最主要的問題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方面做好了,你愿意再給我一次機會嗎?
當然這不是說你還要回來,這是問領導一個態度,測試他說原因是不是真正的原因。
找到不足,及時彌補,才能發展更好的自己。
2、關于離職的賠償,有兩個依據,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法。
在找公司談判前,做好功課,把相關內容都整理好,具體到條款章節,這樣你的要求就可以有理有據。
公司看到你做了認真的準備,就知道你的態度和能力了,一般也不會為了一點小錢而跟員工糾纏到底。
你這個協商一致,不知道是用人單位主動和你協商一致,還是你主動和單位協商一致,如果屬于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和你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補償金,同時還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屬于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并且和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主動支付你一個月的補償金,那么這種協商一致不但合法,而且用人單位的處理方式還是非常人道的。
所謂協商一致離職,一般是指按照勞動能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協商期間,如果屬于單位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屬于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在協商時是否給予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必須要給予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出于人道的考慮,要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這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精神,也不違反法律法規。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一般員工主動提出離職,除非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外,一般用人單位是不會和員工進行協商的,也沒有協商的必要。
從你提供的情況來分析,你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應該主要是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讓你離職的。既然都已經協商了,也就不存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問題,但可以要求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看來這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你已經到手,但是在協商時,由于自己不懂法,沒有主張經濟補償金,雖然已經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協議,但是如果這個協議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這樣的協議應該屬于無效協議。對于無效協議是得不到法律法規的保護的,所以你現在后悔了,只能提起勞動仲裁。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在公司工作一個,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你在公司工作了五年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規定,應當給予你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由于在離職時是和你協商一致的,所以公司支付的是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
綜上所述,由于你和公司協商一致離開公司,但是僅僅得到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其實這個一個月不屬于經濟補償,而是屬于公司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或是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一種前提條件,如果提前了三十天書面通知,就不存在額外支付一個工資的問題,但是如果額外支付了一個月工資,也就不存在提前三十天書面的通知的問題,所以如果屬于公司主動提出讓你離職的,你仍然可以主張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你好,公司的做法有問題,所以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值得商榷,但如果已經成為事實,那也無可挽回,所以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也只能接受了。這種情況下賠償金肯定不行,經濟補償或可以拿到,或可能拿不到。具體分析如下:
從問題來看,你們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是矛盾的,因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就必然不可能稱為協商一致,所以這種事請前后原因不統一,所以是矛盾的,因此我才認為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值得商榷。
可以這么說,結合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以及又在離職證明里面寫協商一致的前后兩種做法,可以斷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當初你就拒絕公司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認可不簽字,那么你可以直接去勞動部門投訴公司的做法,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可是你沒有這么做,而是認可了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協商一致,所以“生米煮成熟飯”了,協商一致已經成為了一種事實,無可換回,所以這種情況下,你只能接受這個結果。
至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那就要看是“誰主動與誰”協商了。
如果離職證明上明確寫的是“你(員工本人)主動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本質就是你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如果離職證明上明確寫的是“公司主動與你(員工本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因為這種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為在《勞動合同法》規定里面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在公司干了多少年,公司就要支付你多少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我為什么說想要拿經濟補償或可以,或不可能的原因所在,關鍵就看誰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你本人主動提出,那就拿不到經濟補償,公司主動提出,那就可以要經濟補償。
最后,我還想特別說明兩點:
你說的賠償是無法主張的。按實際的道理,本來你可以要求賠償,但由于你本人事實上又接受了協商一致,所以法律上無法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司騙了你。
你要明白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含義是大不一樣的。你可以有這樣一種印象,賠償金一定是公司對員工存在違法行為才有的,而經濟補償是公司的一種主動行為,具體理解我建議你讀一下《勞動合同法》。
總之,就你的情況而言,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是不可能的,如果離職證明已經拿到手了,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就看是誰主動找誰協商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