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稅費由買方承擔合法嗎
房屋買賣稅費由買方承擔合法嗎
根據市場交易的習慣來看,在房產交易或者房屋租賃等活動中往往都是由義務方(即買受人、租賃人)承擔,但是也存在一些由出售方承擔的情況。那么大家知道房屋買賣稅費由買方承擔合法嗎?接下來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哦。
以案說法——房屋買賣稅費由買方承擔合法嗎
案情介紹:
蔡某從司法拍賣網絡平臺競得某公司名下某房產。拍賣公告第六條規定: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或其他約定方式))。就涉案稅費繳納問題,地方稅務局于2018年3月30日向該公司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該公司于15日內繳納稅款。該公司向蔡建水請求支付稅款未果,遂制作應繳納稅款明細表一份,訴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經向主管稅局核實相應稅率,判決蔡某向該公司支付拍賣涉稅款項。蔡某不服,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以被上訴人不具備起訴條件為由,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上訴請求。
案例分析:
司法拍賣稅費承擔的約定合法有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雖然稅法對于各種稅款的征收均明確了納稅義務人,但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繳納稅款,稅法對于稅種、稅率、稅額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而對于實際由誰繳納稅款并沒有作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納稅主體將應納稅費與其他主體進行約定,并未改變納稅義務人,而應理解為他人以納稅義務人的名義支付稅款。
在許多情形下,納稅義務主體并不一定是最終的稅款承擔主體。在交易過程中,雙方可以約定應繳納稅款由非納稅義務主體方承擔。與納稅義務主體的法定性不同,稅款承擔主體可以通過合同條款進行約定。雖然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于各種稅收的征收均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但是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者第三人繳納稅款,即對于實際由誰繳納稅款并未作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納稅義務人以外的人承擔轉讓土地使用權稅費的,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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