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勞動合同法內容
加班勞動合同法內容
一、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這個規定工資的基數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
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
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標準工作天數為 21.75。
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工資性收入÷ 21.75÷8小時×加班小時數×150%(或者200%或者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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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于加班的相關規定:;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最新勞動法規定,我國勞動者一年享有 11天法定假,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
(5)中秋節,放假1天。
(6)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關于加班問題《勞動法》是如下規定的: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的是按工作日計算的,星期天是不發工資的,計算方法分為,標準日工資和隨機日工資。
1、標準日工資:月工資÷20.83天=日工資
2、隨機日工資:月工資額÷當月實有工作日=日工資
注:標準工作日:(全年的天數-全年公休日-法定節假日)/12=20.83
隨機工作日:全月天數-當月所有公休日(星期天)
所以,一個月有30天,周末有8天,如果他周末8天都沒有加班,就只算他一個月22天的工資。
以上是指按月發放工資。如果按日發工資,即上一天班發一天的工資。可參閱以下文件: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法》有沒有關于晚上加班的規定?
四川會理關羊回答此問題。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4個小時,每周最少休息一天。《勞動法》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與勞動者協商后延長工作時間安排加班,每天加班時間不能超過1個小時,如果有特殊原因也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安排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出36個小時。
加班分為:
1、延長工作時間加班;2、休息日加班;3、法定休假日加班。
《勞動法》對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發給加班費的規定:1、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發給不低于工資標準150%的加班費;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發給200%的加班費;3、國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發給300%的加班費。
除以上加班的相關規定外,《勞動法》對于晚上加班沒有相關、明確、特殊的規定,但是有的用人單位會結合實際制定加夜班規定,發給勞動者適當夜班津貼,各單位不盡一致,有的單位沒有發給,也與《勞動法》相符,屬于正常。
總之,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是應當發給加班費的,如果不發給加班費是既不合理、也是違法的。
供參考!
可以的,雙方協商即可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加班勞動合同法內容“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