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予收押規定
看守所不予收押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直到法庭宣判時,這段時間是不能確定的。所以,題目中被關三年還未宣判的情況,是可能存在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以后,在各個階段的期限如下:
- 拘留期限為10~37天;
-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7個月,在該期限內如不能偵查終結,則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 審查起訴期限為速裁程序10~15天、一般程序一個月~一個半月,如退回補充偵查的,則為六個半月;
- 一審審限普通程序為2~3個月,死刑、附民案件為6個月,如補充偵查則再多一個月,速裁程序為10~15日;
- 二審審限為2~4個月。
上述期限計算出來,最長也將近三年了。另外,如果在偵查期間,偵查機關突然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涉及到另外罪行的,則偵查羈押期限會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偵查機關總是能找到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后,在理論上可以永久地羈押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第1款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綜上所述,題目中所述情形,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帶械具的要求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七條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zd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內予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押解人員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須嚴密看管,防止發生意外。對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應當有女工作人員負責途中的生活管理。
擴展資料: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容女
我可以告訴你一個真實的案例。
十幾年前,我們這里法院在一審判決生效后,將一名罪犯收監。這個人因為有病,在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理期間,一直是取保候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若干年。鑒于被告人身體有病,法院的法醫專門帶他到三甲醫院檢查,并出了鑒定結論,認為其身體狀況不影響收監執行刑罰。在送往看守所時,看守所卻認為不符合收所條件。事情就僵持住了。
后來,政法委為此事召開協調會議,受領導指派,我代表檢察院參加了協調會。
會議上,看守所和法院的同志分別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政法委主持會議的領導要我們檢察機關發表意見。我當時說:看守所出于監所安全的角度,認為不能收監,出發點也是好的。但是,法院已經做出收監執行的裁定,也是有充分依據的。法院有正式的鑒定,看守所沒有足夠的理由能否定法院法醫的鑒定。退一步說,即使這個人收監后身體出了點問題,也是法院的責任。看守所是羈押被刑拘、逮捕人員的機關,也是對刑期較短人員的刑罰執行機關,還是應當尊重法院的審判權威。再說了,這個人羈押在看守所,也是臨時性的過渡措施。按照規定,還是應該及時送往監獄。
后來,大家還是統一了思想認識,看守所辦理了收押手續。
(圖片取自網絡,侵權必刪)
看守所一般不能拒收,除非滿足看守所條例第10條的規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目前受疫情影響,非必要羈押的案件,都是采取“取保候審
”的方式處理的。必要羈押的案件,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
1.感染病毒,根據看守所條例第10條的規定不予收押,一般是采取監視居住方式處理。
2.未感染病毒的,目前很多地區是采取集中收押的方式,將其與疫情前羈押的人員隔離,或者采取監視居住方式,待隔離期滿,再轉入看守所。
參考《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詐騙罪成立,也批捕了,看守所不收該怎么辦?
對于這種不符合關押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在執行逮捕過程中看守所不予關押,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有的。因為作為看守所,專門關押未決犯,一般的看守所都關押著三四百名嫌疑犯,保證所關押嫌犯的人身安全是他們的職責,一旦有嫌犯患有某種傳染性疾病,收押進入看守所,會給其它關押人員傳染,危及其它關押人犯的身體健康,危及看守所的安全,另外某些嫌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關押,看守所也不具備相應的醫療條件,所以法律和相關法規有明文規定,患有特定疾病不適宜關押的,看守所有關根據相關檢查結果不予收押。對于不宜關押的,司法機關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待傳染性疾病治愈或者重大疾病經治療好轉,適宜關押時再行羈押。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看守所不予收押規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