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算不算合同
離婚協議算不算合同
沒有領取離婚證,只有夫妻雙方憑意愿寫了一份協議書,完全不能算正式離婚。
離婚一定要經過法院,或去民政部門,經判決和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才能算正式離婚。
你們雙方共同協商,所簽署的協議書,法律上是不予認可的,屬無效協議,這僅是我的個人看法,不當請指教。
夫妻倆可以簽離婚協議書嗎?法律有效嗎?
最正常不過的離婚方式就是夫妻之間簽訂離婚協議,只要在財產債權債務上劃分清楚,以及子女的撫養上沒有異議,這樣的離婚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那種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而離婚的情形,恰恰是在上述原因上死攪不清的前提下才進行的。
契約精神之上,并人人遵守,是一個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可以很直白的講,社會的存在就是由大大小小的每一個契約組成并遵照執行的。大到國家大事,小到雞毛蒜皮,其實都是契約約束的結果。
言必行行必果。包括口頭上的約定,也是契約的一種,更不用說夫妻之間簽訂離婚協議書這種白字黑字的書面契約了。只要是男女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那么這份離婚協議就是有效力的,能夠得到公權力的保障來執行的。最終就是能夠得到民政部門的認定而做出裁定二人離婚的結果。
至于虛假的,被脅迫而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站不住腳的,在婚姻法上也得不到承認,也就引申不出來離婚的結果。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3??、從以上法律規定看,離婚協議沒有離婚時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有在離婚時才產生法律約束力。
4??、對離婚協議返回要求變更或撤銷的,要符合一定條件,并且在離婚一年內起訴。
5??、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財產內容,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履行協議內容。一方后悔要求重新分割,法院查明離婚協議是自愿簽訂的,駁回重新分割的請求。
僅僅是雙方簽了離婚協議, 還不能算是正式離婚。
正式的離婚 ,要有雙方當事人, 到民政部門 婚姻登記管理處 ,簽署并提交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離婚協議書, 取經民政工作人員審核后發給 了《離婚證 》,才算是正式的離婚了 。
如果在離婚過程中 ,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 后來又有一方反悔了,這就需要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離婚。 只有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了,在雙方拿到判決書以后,在上訴期限內均無人上訴的情況下 ,判決正式生效, 雙方也算 正式離婚了 。
在法院 法官主持下達成的 離婚協議,經法院 認可后,下達民事調解協議書, 自從雙方 簽字或者領到協議書之日起 ,雙方正式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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