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的區別
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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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描述不能判斷您說的是民事還是刑事還是行政案件,他們都有再審和抗訴,規定都不相同。
《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啟動主體和程序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各級法院院長可啟動再審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向哪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當事人提出再審的程序和法院收到再審申請的處理方式)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提出再審的期限規定)
《民事訴訟法》對抗訴啟動主體和程序的規定如下。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最高檢和地方各級檢察院是啟動抗訴的主體)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的事由)
再審和抗訴不能同時提出,只有在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對再審申請逾期未決或再審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向檢察院申請檢查建議或是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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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是指檢察院提起的二審。。。再審案件,是檢察院發現判決有重大紕漏需要重審。區別在于,抗訴只能一次。再審可以一次接一次。。此外,抗訴不需要特別嚴格的條件,只要檢察院覺得判決不對或者程序有問題,就可以提起抗訴。。而再審的提起,必須有明確清晰的證據,必須對判決有重大影響的才能提起再審。簡單的說,抗訴就是檢察院看你不爽,即可以提起;而再審則慎之又慎,即便可能是定錯罪名,但是你依然需要坐牢的情形或者可能可以少蹲一年兩年的情況,亦不會輕易提起再審。
1、抗訴對象不同。二審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抗訴的期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 3、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接受二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4、抗訴的期限不同。二審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起沒有規定期限。 5、抗訴的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將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而再審抗訴并不導致原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審是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而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程序,一般二審時一審的判決書沒有生效。
再審是原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結果有錯誤或者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就做出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直接審理的程序,再審時判決書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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