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被判無效的案例
自書遺囑被判無效的案例
如果要說明這個問題,就需要從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同遺囑形式說起,針對不同形式的遺囑,要求不同,下面就來逐一說明。
1、自書遺囑。所謂自書遺囑,即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這就需要立遺囑人具備書寫能力,并能夠清楚明確的作出自已的意思表示,且立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如果遺囑中處分了他人財產,那么會導致這種處分行為無效。如果立遺囑人書寫過多份遺囑,那么以最后形成的遺囑為準。
2、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這種遺囑作出后,其效力高于其他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那么即以此為準。
3、代書遺囑。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一般代書遺囑,是本人不能書寫,但能夠清楚表達意思的情況下作出。這種遺囑要求兩個見證人,且見證人為非繼承人。
4、口頭遺囑。關于口頭遺囑,法律對其作出要求較為嚴格,即需要是在立遺囑人面臨危急情況時作出,并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不僅如此,法律還規定,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立遺囑人能夠出具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即為無效。
至于您所說的打印遺囑,并非法律規定的遺囑的合法形式,因此在實踐中,需要結合打印遺囑的制作背景判斷,是屬于代書遺囑還是自書遺囑,確定后形式后,以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標準來判斷是否有效。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師。
見過很多遺囑被判無效的案例,一旦被判無效,損失可不是一張紙那么簡單,本來可以坐擁成百上千萬的遺產,可能就因為那么一兩個關鍵點出了岔子,你就白白地做了一場白日夢。
先答本題。
咱國家的繼承法是1985年實施的,距今已經33年了,這33年這世界發生的可不僅僅是天翻地覆的變化,可,繼承法沒變,其穩定性堪比美國憲法。就我國法律更新修改的速度來說,這繼承法可以說是當之無愧的釘子戶。
開個玩笑。
釘子戶的特點是默守陳規,死板教條。
比如這遺囑的法定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審查一個遺囑是否有效,先看是不是滿足了形式要件。比如:某老兩口共同立了一份遺囑,把遺產全部給兒子繼承,閨女一邊涼快,男方執筆并簽自己的名,女的在上面簽名摁手印。這遺囑有問題沒有?看似沒有;是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當然是,特別是老太太,重男輕女啊,生怕家產讓閨女分了去。
可,后來這案子訴到法院,法院判決該遺囑部分有效,即老爺子那份,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老太太這邊,算代書遺囑,但沒有見證人,所以,無效。
就這樣,老爺子遺產按遺囑繼承,老太太的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讓閨女分走了其中一半,總數的四分之一。不知道老太太地下有知,會不會氣得直跺腳。
老爺子的遺囑為什么有效?因為它滿足繼承法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自己親筆書寫,本人簽名,有日期。
自書遺囑符合以上形式要件,處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財產,意思明確,就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經常有人對自書遺囑提異議,要求鑒定。這就需要保留立遺囑人在同一時期書寫在其它地方的字跡,以備鑒定使用。
實踐中,真有人偽造遺囑,還有人咨詢我:偽造遺囑可不可以?
我的回答當然是不可以。
偽造遺囑不是偽造遺囑這么簡單,涉嫌侵吞他人財產了,我認為,重者可以構成刑事犯罪。
請自重。
自書遺囑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效率
遺囑好不好使,要看必備要件
首先,自然人可以根據現繼承法和將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的財產,遺囑有效。處分他人財產無效。
其次,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注明年、月、日有效。無年月日無效。
再次,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民法典列舉的遺囑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并沒有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因此自書遺囑只要符合必備法律要件,就為有效,好使。不具備要件的,就無效,不好使。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自書遺囑被判無效的案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