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雖然大家都知道合同很重要,但是現實生活中無效的格式條款還是層出不窮地出現在合同中,那么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格式條款免責不一定就能免責嗎?約定條款與格式條款沖突怎么辦?針對這幾個問題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例如,一方在格式條款中規定”如果因本公司售出的設備造成損害,本公司只賠償設備本身的損害,不賠償其他的損失”。顯然,該條款免除了條款提供者未來因為其售出的設備所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以及人身傷害的責任。該免責條款屬于無效的免責條款。
3、格式條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相對人責任。所謂免除責任,又可以稱為免除主要義務,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如有的格式條款對消費者違約責任的規定十分詳盡,而對經營者的責任只宇不提,有的甚至明示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概不負責。所謂加重責任,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在通常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不應當承擔的義務。如合同中規定消費者對于不可抗力發生的后果也應承擔責任,有的規定了超乎常理的違約金。
格式條款無效的原因是什么
二、格式條款免責不一定就能免責嗎
1、格式條款并不必然必須有免責條款的。
2、如有相應爭議,建議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分析。
(1)格式條款中需要以合理的方式做出特備提示或說明的,是指格式條款的免責條款和限制條款;
(2)關于免責條款和限制條款的特別提示或說明必須是在合同訂立時作出;
(3)這種特別提示或說明的具體方式包括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志,以及在合同相對方要求的情況下所進行的特別說明;
(4)所采取的特別標志必須足以引起對方注意;
(5)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就自己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三、約定條款與格式條款沖突怎么辦
如果在一個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即由雙方當事人經過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后所擬定的條款),并且兩種條款的內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條款,會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不同的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原則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也是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況下也更有利于保護廣大消費者。
1、合同的約定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
2、如果合同中有違法之處的,那么違法部分的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3、如果合同雙方有爭議,可訴諸人民法院解決。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準備的“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的全部內容,小編提醒大家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