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簽完一方反悔怎么辦
根據《婚姻法》規定,公民離婚有訴訟離婚和登記離婚兩種途徑,如果是夫妻雙方自愿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的,雙方必須事先達成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協商一致。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種離婚協議是以到民政部門辦完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如果簽訂后又未辦成離婚,一方對協議約定反悔的,視為未生效。
因此,夫妻之間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約定財產分割,最好不要以離婚為條件。而在協議離婚時,要對各項財產都作出詳細的約定,不能有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存在。如果離婚后發現有欺詐脅迫的情況或者對方有隱瞞財產的情況,都可以在一年內起訴到法院請求重新分割。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同樣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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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離婚協議后,一方反悔,雙方沒有依法辦法離婚豋記的,離婚協議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在此情況下,已經簽訂的離婚協議雖然不具有離婚的法律效力,卻可以成為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重要證據。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離婚協議后一方反悔可以通過法律解決。一、如果在原有條件沒有變動的條件下,協議一旦簽署就發生法律效力,其條款同時受到法律保護,雙方應當自覺遵守。二、如果發現對方曾經有轉移財產或者隱藏財產,則視為協議無效。可以要求重新對財產進行全理分割,重新簽署協議。三、如果是孩子監護權以及監護人資格發生變化,也可以要求重新協商,以孩子的成長條件為前提。上述協議變更的請求,若不獲另一方認可,則可以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證據證明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應視為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后又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特別是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合意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夫妻間的身份關系,所以,我國法律在允許雙方協議離婚的同時,要求協議離婚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
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準。如果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當遵照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