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法律規定。 第三條是有關證據的規定:
1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法庭經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順序由法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確定。
1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可以在判決書、裁定書、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并標明密級,單獨成卷。辯護律師經法庭許可,查閱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況的,應當簽署保密承諾書。
(一)概念
所謂“補強證據”,是指用以增強另一證據證明力的證據。一開始收集到的對證實案情有重要意義的證據,稱為“主證據”,而用以印證該證據真實性的其他證據,就稱之為“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為了防止誤認事實或發生其他危險性,而在運用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為定案根據。一般來說,在刑事訴訟中需要補強的不僅包括被追訴人的供述,而月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特定證據。
(二)補強證據必須滿足的條件:
1、補強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
2、補強證據本身必須具有擔保補強對象真實的能力,設立補強證據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確保特定證據的真實性。
3、補強證據必須具有獨立的來源,即補強證據和補強對象之間不能重疊,例如被告人在審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為其當庭供述的補強證據。
(三)我國的立法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我國意見被告人供述需要不強的規則。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內容是: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內容是: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法律后果,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該條文沒有規定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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