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償范圍包括什么?怎么賠償?
工傷之后,總會有四神無主的工人,他們的臉上都是一臉懵,不值得思考的是沒有補償,知道有賠償的人不知道該付什么費用,知道該付什么費用的人不了解賠償程序。你應該知道,你想獲得工傷賠償,工傷鑒定是一個必要的程序。為了方便大家,我們對“工傷”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解決了上述問題,那么工傷保險賠償范圍包括什么?怎么賠償?
1、工傷保險賠償范圍包括什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工傷保險賠償范圍大致包括以下項目:
一、醫療費;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三、輔助器具費用;四、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為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五、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勞動關系解除時,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八、職工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2、工傷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2、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4、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3工傷認定程序有哪些?
工傷認定程序具體如下:
一、工傷認定申請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4)工傷認定申請表填表說明:
2、核實
工傷認定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3、中止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4、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5、送達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工傷保險怎么賠償?
賠償問題,包括下列項目:
1、發生工傷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的伙食費、交通費、護理費等;
2、因傷誤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資照常發放);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7個月本人工資,九級9個月,八級11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6個月;
4、如果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各省自行制定;
5、如果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各省自行制定。 第3項中的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取實際工作月數平均工資。
第5項中的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或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中取高者。 各省自行制定的,可去當地工傷管理部門(勞動局/人社局)咨詢。 如繳納了工傷保險,賠償中的第1、3、4項由工傷管理部門(勞動局/人社局)支付,其余由單位支付。
如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單位支付。 如果單位拒付賠償,可申請勞動仲裁;不執行仲裁,可到法院起訴。
工傷保險賠償案例回放
某公司職工吳某,2014年8月27日早6時許自居住地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吳某同等責任。吳某所受事故傷害經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捌級。未有證據顯示某公司為吳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吳某在與案外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與案外人達成調解協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出具(2015)朝民初字19196號民事調解書,對雙方達成的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的調解協議予以確認。
2016年3月7日,吳某申請仲裁,主張已經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1.醫療費34 000元;2.二次手術費18 000元;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8167元;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8 167元;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1 667元。2016年11月7日,某仲裁委作出京房勞人仲字〔2016〕第1264號裁決書,裁決某公司支付吳某: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2 137元;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1 667元;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2137元,并駁回吳某的其他申請請求。某公司不服裁決結果,于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于判決:
一、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吳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1 093元;
二、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吳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2 137元;
三、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吳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2 137元;
四、駁回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編者認為,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吳某所受事故傷害經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捌級,上述工傷認定結論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均已生效,且未有證據顯示某公司為吳某繳納了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某公司應支付吳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捌級傷殘應支付的傷殘補助金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而《工傷保險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關于吳某的工資標準,吳某提交的2014年7月、8月回龍觀工地工人工資表為復印件,缺乏原件予以核對,且某公司不予認可,法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吳某提交的《證明》上所加蓋的印章經鑒定并非某公司的印章,雖吳某不認可鑒定意見書的關聯性,但其提交趙某的證言,首先證人不能自證其身份,亦未能證實趙某(音同)確系某公司項目經理,其證言法院難以采信。鑒于吳某未能提交充分反證,法院對鑒定結論予以采納,對吳某提交的《證明》不予采信;吳某主張其月工資為8500元,但其未能證實,且該主張與其提交的工資表復印件、《證明》原件三者均不相一致,故法院對其主張的工資標準難以采信。某公司亦未針對吳某的工資標準提供證據,鑒于雙方當事人均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吳某的工資水平,根據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法院依法酌定吳某的月工資為6463元。經核算,某公司應支付吳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1 093元。
吳某自認受傷后已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故其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符合法律規定,經核算,仲裁機構裁決某公司應支付吳某上述兩項補助金的數額不高于吳某的應得數額,故法院依法對仲裁機構的該兩項裁決結果予以確認。